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息息相關,用人單位考慮用工成本,勞動者考慮收入多少,按什麼标準計算工作時間就尤為重要。
對于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很多人搞不清楚,本文為大家理理清。
一、周工作時間是40小時還是44小時
這個問題是因為法律與行政法規規定不一緻造成的。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
以上規定均為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到底應該适用哪一個呢?
《勞動法》頒布于1994年7月5日,實施的時間是1995年1月1日;《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最後一次的修改時間是1995年3月25日,實施時間是1995年的5月1日。
從實施時間上來說,應該适用實施時間在後的規定,即40小時。
但有人認為《勞動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應該适用上位法《勞動法》的44小時。
筆者認為,《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權利保護方面應當作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而且《勞動法》規定的是不超過44小時,國務院進一步明确為40小時,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同時,縮短工作時間更符合社會發展趨勢。
所以,周工作時間是40小時。
二、月工作時間是20.83天還是21.75天
月工作時間很多用人單位規定不一樣,22天、24天、26天、30天的規定都有,但這些時間都不正确。
法律規定從未出現過以上天數,隻有20.83天和21.75天的規定,那這兩個數字哪一個才是月工作時間呢?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号)規定: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按理說,月工作時間與月計薪天數應該是一緻,但區别在哪裡呢?
因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都不上班,所以全部要扣除,月工作時間應該為20.83天,而休息日不發工資,法定節假日要發工資,所以法定節假日在月計薪天數中未扣除。
所以,月工作時間是20.83天。
具體在運用時,20.83天是用來計算上班時間,比如綜合計算工時制中,就是以月20.83天來統籌計算工作時間的;21.75天是用來計算勞動報酬,比如月工資标準為5000元,計算出來工作時間為15天,那麼15天的工資為5000÷21.75×15。
20.83用來計算上了多少天班,21.75用來計算應該發多少工資。
總之,周工作時間是40小時,月工作時間是20.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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