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地方行政劃分中,有省、府、廳、州、縣的區别。這些不同級别的行政區,會設立相應官職,處理各自職權範圍内的事務。同知跟知縣都是如此。不過,這兩個官職在設立時有很大不同。
知縣在設立初期,便有明确職權和目的,就是協助朝廷,治理縣一級的行政區,掌握轄區内征收錢糧,刑名治安,維護教化等事務。而同知卻有很大不同。他們知府的副職,也就是府級官員。
清朝設立地方官職時,每一個層級的正式官員數量都不多,隻有一個主印官和幾個副手,其餘大部分事務都要依靠書吏幕僚等人完成。
地方上需要處理的公務又極為繁雜,所以即便是副職實際也需要承擔很多工作任務。同知在初期時,便是由知府派出,到地方處理鹽務、征糧、治安、水利防備等事務。
每個府隻有一兩個同知,卻需要處理那麼多事務。很多同知被派往地方處理後,因為公務牽絆,經常是長時間無法回到府衙。所以,他們隻能長期留任,久而久之,清朝地方官制開始出現變化,廳一級的行政區逐漸形成。
過去官府的辦事機構叫做“聽事”,簡稱“聽”,後來就逐漸演變成“廳”,成為同知外出辦事的獨立機構。同樣屬于廳級長官的還有通判。廳級衙門明朝末期時就已經出現。天啟末年,四川設立叙永廳。
清朝入關後,延續這一趨勢。早期時,廳普遍設立于邊地,很大程度上帶有以軍事維護治安的功能。《清世宗實錄》記載,雍正七年在都勻府的八寨廳和單江廳分别設立同知和通判。(雲貴總督鄂爾疏...應設文官分治,請于都勻府添設同知、通判一員,以同知分駐八寨,以通判分駐丹江)。
這并非孤例。雍正十年朝廷平定貴州叛亂後,就在大定府的水城廳和銅仁府的構城廳設立同治和通判。(移正大營同知駐紮松桃,大定府通判駐紮水城)
不過,當時通判雖然已經從府級衙門中獨立出來,級别依然非常高。它們屬于府級官員的層次。雍正八年時。朝廷在鎮遠府、黎平府設立同知,專門處理苗族事務。
但是,從乾隆初年開始,廳一級的行政區開始出現“散廳”的區分。散廳隸屬于府或道,級别跟縣相同。乾隆八年的時候,江西巡撫陳宏謀考慮到江西吉安府蓮花橋一帶距離縣城太遠,上疏将吉安府的永新、安福兩個縣的部分鄉地合并成廳,并設立廳級衙門,駐紮蓮花橋。
乾隆十二年,朝廷裁撤西安潼關縣缺,把原本交歸縣官管轄的屯田錢糧事務,都交給同知管轄。乾隆中後期開始,在廳級行政區中,又劃分出直隸廳的區别。這個在《大清一統志》中有明确記載。直隸廳跟散廳的區别在于,直隸廳是直接隸屬于省級布政使司,屬于府級行政區 ,級别跟府或直隸州相同。
也就是說,在整個清朝曆史中,同知跟知縣之間的關系,大緻經曆過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同知是知府的副職,需要經常外出辦事。它們的官階是正五品,級别是府級官員,屬于知縣上級。
第二階段,同知因為經常外派,逐漸成為州縣常駐官員,于是從清朝初期到雍正年間,同知就逐漸擺脫知府,成為獨立的地方官員,并且成為廳一級的行政長官。這個時候,同知依然是府級官員。
它們的地位跟官階,仍舊沒有太大變化,隻是辦事衙門出現變動。這個時候,它跟知縣之間,屬于行政級别不同,處理事務雖有交集,但知縣所處理的更多是征收錢糧,同知則是維護治安。
第三階段是從乾隆年間開始,清朝地方廳一級的行政區中,開始出現跟縣同級别的“散廳”。過去廳級行政區主要集中在邊地,乾隆時期也開始逐漸出現在内地。它們所處理的事務,也不再隻是維護治安,同樣會涉及到征收錢糧,推行教化等事務,跟知縣相差不大。隻是同知官職級别較高。
至于到乾隆後期出現的直隸廳知州也相差不大,隻是它的轄區和行政級别和官職都比知縣更高。這就是同知跟知縣在曆史演變中的不同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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