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條件
一、條件 :- 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适應的培訓場所;
- 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 應配備專職的校長;
- 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教學管理人員;
- 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适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 應具有與培訓專業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
- 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
- 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

申請程序
二、程序 :
以初級、中級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由申請人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以高級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1、受理:申請人根據辦學層次向市或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審批表等材料。
2、審查:審批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辦材料和實際辦學條件進行審查,同時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3、決定:經審查和核實後,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者,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并告知救濟權。
4、發證:對新批準正式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5、公告:新批準正式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獲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由審批機關向社會發布成立公告。
三、期限 :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批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内完成所有審批程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四、申請材料 :- 舉辦者的申請報告;《職業培訓機構審批表》(一式三份)、《市職業培訓機構專業工種審批表》(一式三份);
- 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複印件或公民個人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 拟任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資格證明文件、學曆文憑、專業技術等級證書或職稱證書、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基本情況;
- 拟聘的專兼職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的名單及資格證明;
- 拟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注冊、驗資證明及經費來源的證明、固定資産證明;
- 拟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和發展規劃;
- 拟開設專業(工種)的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
- 自有或租借教學場地、教學設備的證明(協議書)、教學設施設備清單;
- 有關辦學和教學的管理制度;
- 聯合辦學的,還需提交聯合辦學的協議書;
- 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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