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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舉債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5 06:53:13

夫妻一方舉債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在何種情況下,夫妻一方舉債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夫妻一方舉債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夫妻一方舉債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舉債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

夫妻一方舉債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在何種情況下,夫妻一方舉債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在何種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規定,筆者總結整理如下: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發生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之所以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将其法律效果劃分為兩種情況(即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是為了保護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杜絕夫妻另一方“被負債”的情況,這種規定雖然提高了事前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但是避免了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争,加強了事前防範。

對于夫妻一方大額舉債的情況,《民法典》的上述立法目的體現得尤為明顯,因夫妻一方大額舉債,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要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還比如,如夫妻雙方處于分居生活的情況下,對于夫妻一方的舉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需要由債權人舉證予以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實踐中,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的難度比較大,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比如夫妻另一方的短信、微信、電話等體現共同舉債的意思),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民法典》也在引導當事人雙方在借貸之前,做好風險防範,如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最好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簽署。

比如,銀行在辦理貸款時,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如一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簽署的,需要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否則不能辦理貸款。還比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于夫妻一方舉債後,對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會考慮兩種情況: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一方是否因對方舉債而獲得利益。對于夫妻一方與第三方串通虛構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司法解釋明确規定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何種情況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民法典》對此并未作出規定,通常情況下為購買衣服、食物,支出的醫療費用、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這些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屬于日常生活所需。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還要考慮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态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黃薇主編《民法典釋義及适用指南》)

附法條:

《民法典》第1060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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