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正式施行。新法實施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具體體現在提高了罰款額度,增加了處罰種類,對違法行為實施嚴懲重罰,最高可罰款500萬元。其中,對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并如實記錄的,增加了相應的處罰條款,違反規定的可能被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主要從事汽車維修服務,業務主要包括保養、更換三濾和機油、噴漆、洗車等,按要求辦理了環評手續。根據該公司環評文件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該公司主要産生的危險廢物有廢礦物油、廢電瓶、廢活性炭、廢油漆桶、廢漆渣共5項。2020年9月,闵行區生态環境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汽修專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雖制定了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有相應危廢處置聯單,但現場未提供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台賬。經後續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并未建立危險廢物進出庫台賬,僅提交了危廢處置記錄。
處理結果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二款的規定,闵行區生态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人民币10萬元罰款的行政決定。
案件啟示
危險廢物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等危害特性,一旦脫離監控,流入外環境,将對社會和生态造成嚴重的影響。危險廢物從産生到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全過程依法需要進行嚴格的管控,危廢管理台賬在其中發揮着重要作用。企業作為生态環境保護的主體,除依法做好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環節污染防治義務外,還必須依法做好環境管理台賬的建立、維護、保存工作。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标準》(GB18597-2001,2013年修訂版本)第7.7 條的規定,危險廢物産生者和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别、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
資料:闵行環境
編輯:姚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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