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員工下班工傷認定?來源:工人日報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為啥像“開盲盒”,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超齡員工下班工傷認定?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來源:工人日報
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為啥像“開盲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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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國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超齡勞動者重新進入工作崗位,也面臨工傷發生的現實危險。然而,由于适用法律的不統一,導緻各地在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中存在很大差異,甚至産生截然相反的結果,客觀上不能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019年,50歲的李大姐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緻骨折。事後在工傷認定問題上與用人單位打起官司。2021年3月,李大姐拿到了自己的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她被北京市海澱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等級。
“有了工傷認定後,就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了!”李大姐的代理律師北京義賢律師事務所張靜蓉表示,盡管李大姐發生交通事故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她與單位簽訂的也是勞務合同,但仍可以依法認定為工傷。張靜蓉律師也提醒,實踐中也有一些超齡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不會被受理。
那麼,超齡勞動者是否能申請工傷認定?在申請工傷認定過程中面臨哪些障礙?如何更好地給予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險權益保護?
截然相反的工傷認定結果
2019年3月8日,李大姐在北京入職一家物業公司擔任保潔主管,并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務合同。幾個月後 ,李大姐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左側3根肋骨骨折。按照醫囑,李大姐請假病休了45天。之後,李大姐返回工作崗位,帶病上班至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13日,物業公司提出與李大姐解除勞務合同。李大姐認為,自己遭遇的交通意外應該屬于工傷事故。
2020年12月17日,北京市海澱區人社局受理了李大姐的工傷認定申請。2021年1月22日,李大姐遭遇的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北京市海澱區人社局認為,李大姐遭受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同樣的遭遇,身為保潔員的張韬卻沒有李大姐那麼幸運。
2017年11月,已經62歲的張韬(化名)入職北京一家保潔公司做公廁保潔員,并同公司簽訂了勞務協議。
2018年8月4日,張韬工作時中暑暈倒,被醫院診斷為熱射病、中樞神經系統損害。随後,張韬與公司就勞動關系确認案件曆經一審、二審,甚至還申請了再審,法院均認為張韬入職公司時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駁回了張韬的訴求。
2020年1月14日,人社部門以張韬入職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張韬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經一審、二審,也申請了再審,但法院都駁回了張韬的訴訟請求。
再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張韬與公司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的問題,已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評價。因此,人社部門以張韬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對張韬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并無不當。
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适用法律差異大
“超齡勞動者在工作中傷亡應否認定為工傷,現有法律沒有明确的規定,相關法規的規定也不盡一緻。”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李世澤表示,由于适用法律的不統一,導緻各地在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中存在很大差異,甚至産生截然相反的結果,客觀上難以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超齡勞動者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往往因為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不予受理。”張靜蓉律師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解釋、司法解釋支持超齡勞動者的工傷認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二)》明确,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适用《工傷保險條例》。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适用請示的答複》(〔2010〕行他字第10号)和《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内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複》(〔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内、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超齡勞動者更需要工傷保險保護
“超齡勞動者更需要保護!”在李世澤律師看來,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看,應對超齡勞動者實行同等的工傷保護。
“給予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險保護不僅具有理論上的正當性。”沈建峰教授表示,從制度發展來看,工傷保險是化解職業勞動過程中遭受傷害帶來的風險的制度,隻要有具有繳費能力的風險共同體就可以将其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工傷保險并不必然與勞動關系挂鈎。
在沈建峰看來,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否建立勞動關系以及是否終止勞動關系是個市場判斷問題,不應強制達到一定年齡就終止勞動關系。李世澤律師也建議,在法律層面明确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享有勞動就業的權利。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有就業意願和能力的應保障其再就業和繼續勞動的權利。”李世澤律師建議,《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應作出相應特别規定,從技術層面上與原法律相銜接,勞動者在享受退休待遇的同時,對其再就業的社會保障方面作出規定,明确勞動者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條件。
“很多超齡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有時候都不清楚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張靜蓉律師建議,超齡勞動者在工作中應注意固定保留證據,特别是證明自己向單位提供了事實勞動的相關證據,如工作照、門禁卡、有單位公章和本人姓名的工作安排等。
窦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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