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費包幹的合同,發包人、承包人對于包幹範圍的理解常常出現分歧。到底哪些措施屬于包幹範圍内的内容,哪些又屬于必須辦理簽證并在結算時予以增加的内容?本文以一個塔吊基礎下打樁措施費用争議的案例為切入點,為你詳細梳理!
一、措施費包幹的範圍争議
工程施工合同簽約,一般有總價包幹、綜合單價包幹等幾種形式。一般在發包人、承包人簽約時,多采用綜合單價固定的方式。在綜合單價固定的模式下,措施項目費可分為措施費包幹與不包幹兩種方式。
措施費包幹存在兩種情況:其一,措施費完全固定,不随施工合同範圍内結算工程量的變化而變化;其二,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變化超出原合同對應的工程量清單工程量15%時,原合同範圍内約定的措施費用不變,僅調整因工程量增加引起的措施費增加,但該增加需要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比例。
措施費包幹是目前在總承包合同中較多出現的一種約定形式,有助于雙方快速辦理簽證、工程竣工結算等事宜,也有利于發包人更好地管控成本。但是在發包人、承包人履約過程中,雙方對于包幹的範圍常出現理解分歧。到底哪些措施屬于包幹範圍内,哪些屬于實際發生但并未包含在原措施費以内,必須辦理簽證、予以确認,在結算時予以增加的措施内容及費用呢?
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說明。
二、案例介紹
某工程項目,合同約定措施費包幹。承包人現場施工塔吊基礎時,發現地下有不良地質情況,場地土質較差,土層承載力不能滿足要求,需要改用樁承台基礎。
樁承台基礎需要打樁,施工單位拟就該打樁費用上報簽證,建設方認為合同約定措施費包幹,無論塔吊基礎采用何種形式,都應該屬于措施費用,不同意施工方上報簽證。
問題:
塔吊基礎下打樁,是否屬于措施費用?
是否可以辦理簽證?
首先來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對于措施項目的解釋: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
2.0.5 措施項目: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項目。
4.3.1 措施項目清單必須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的規定編制。
GB50500-2013對措施項目的解釋比較寬泛與籠統,不及GB50500-2008明晰,後者特别明确,措施項目屬于“非工程實體項目”。我們可以簡單地對前後兩者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中的措施項目做個解釋,措施項目是施工過程中必須發生,不構成工程實體,在工程竣工圖上沒有任何體現的施工内容。凡是構成工程實體的,必然反映在工程竣工圖上,需要計算工程量,列入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
從上述規定,可以判定塔吊基礎下的樁基,确實未構成工程實體,确實屬于措施項目。但是,由此并不能說明該工程原合同中的措施項目費用已包含塔吊基礎下打樁費用。
基于以下判斷:
其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4.3.2 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拟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列項。根據該條款解釋,措施項目需要據實列項,但實際塔吊基礎下的樁基,在發包人招标時,招标清單并未就該措施項目予以“據實列項”。
其二:該工程的基坑土方開挖由發包人另行發包。
其三:該工程基坑開挖完成後,基坑鑽探工作由發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有鑽探資質的單位實施。
其四:承包人在投标前踏勘現場時、以及發包人的發标資料中,未獲知或被告知該施工場地有不良地質情況的存在。
場地不良地質情況,需要通過地質勘察獲知,地質勘察在設計工作開始前實施,為設計提供關于地基承載力、地基處理形式、基坑降水、基坑支護等的建議。但地質勘察時,勘探孔一般布置在樓位線上,即沿着樓體的外輪廓線,按照一定間距布置。
地質勘察在初勘階段、詳勘階段,主要判明的是場地整體地質情況,對于局部不良地質,初勘、詳勘并不能全部探明。由于地質情況構造特别複雜,或者建築物重要性等級非常高時,有時需要進行施工勘察,該勘察基本可探明地下地質情況,有助于提前發現、提前處理,但是,該處理費用均由建設方承擔。一般建築物,很少進行施工勘察。
塔吊基礎一般沿樓體單側布置,距離樓體外輪廓線有一定距離,需要避讓地下室筏闆基礎。所以,從這個情況考慮時,則地質勘探時有可能無法探明塔吊基礎下局部的不良地質情況。
基坑土方開挖完成後,必須在基坑底面進行基坑鑽探工作。基坑鑽探的主要作用是對開挖完成的基坑、槽範圍内進行鑽探(或釺探),将地下所有一切隐蔽問題全部找出,如古墓、古井、河道、水溝、髒坑等一切問題的地質組成情況。對于探明的問題坑、問題井等,需要先由設計院給出處理意見,将局部問題坑、問題井等處理完成後再開始按照施工圖進行建築物地基、基礎施工。
一般基坑鑽探的範圍,按建築物底層外邊線每邊各加3m考慮。即表示鑽探的範圍超出樓位外輪廓線的範圍,那麼,這個範圍是否為塔吊基礎的布置範圍呢?
一般塔吊布置時,需要考慮爬升架單側寬度,外腳手架寬度、外腳手架距離外牆的距離、外腳手架外露水平杆的長度等。通常情況下,塔吊基礎距離外牆的距離約在3m(一般大于3m)。
對比上述地質勘探範圍、基坑鑽探範圍、塔吊基礎布置範圍,我們發現,塔吊基礎距離外牆的距離大于二者的勘探及鑽探範圍,故塔吊基礎下的不良地質情況,在地質勘探、基坑鑽探時均未被發現。
工程施工措施項目費中的施工措施,指的是常規的措施項目,也是承包人根據自己的施工經驗所能預見,并予以提前采取相應的施工方案予以應對的措施,不良地質條件非承包人可預見,也非常規措施項目所包含的内容。
對此,全國統一機械台班 定額陝西省價目表——附表說明中,對于塔式起重機基礎費用表特别明确如下:
固定式基礎如需打樁時,其打樁費用按圖示尺寸,按建築工程預算定額計算直接費。
此規定意味着,塔吊基礎下的打樁費用不屬于常規的措施項目,需要單獨計算。由于該機械台班是1999年施行的,其時,陝西省尚未開始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投标模式,故上述解釋是将塔吊基礎的打樁費用計入“預算定額直接費”。
那麼,是否可以更改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将塔吊固定位置更換呢?塔吊布置位置,一般需要結合材料堆場,材料加工場地等,以減少材料或半成品的二次搬運,便于起吊,同時,在多樓棟同時施工時,需要考慮塔臂旋轉半徑與相鄰樓棟塔吊塔臂旋轉時的安全避讓等,故施工單位在布置塔吊時,通常已經綜合了安全、經濟等各方面因素,重新更換塔吊位置比較困難。同時,若軌道式塔吊,在樓體單側需要鋪設軌道移動,沿塔吊移動軌道下的地基承載力均需滿足要求。
三、總結
綜上所述,塔吊基礎下打樁所發生的措施費用:
1、若原招标時,招标人已明示需要發生,且列明在措施項目清單中要求報價,投标人在投标報價時已就該塔吊基礎打樁措施予以報價,并已包含在合同價中,則後續實際發生時不能再上報簽證,重複計取。
2、若招标時,招标人未明示,且在措施項目清單中未列明,投标人不能預知該不良地質情況,按照常規塔吊基礎上報措施費用,則塔吊基礎下打樁實際發生時,需要上報簽證,發包人需要據實予以确認,并予以增加該費用。
關于塔吊基礎打樁,歡迎大家查詢各地的機械台班定額規定,在留言中,一起來講講各地規定對措施項目的影響。
*本文系劉輝甯原創,獨家來稿
廣聯達造價圈簽約作者黃燕翔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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