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工人,有三種類型,使用編制的合同工、聘用的合同工,還有勞務派遣工。事業單位人員雖然不止這三類,但這三類最為典型:
1、事業單位使用編制的合同工
事業單位實行合同制管理,雖然沒有完全規範,但已經開始了。在事業單位中,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也要簽合同,但是是幹部,工勤崗位的合同工,才是真正的工人。事業單位的工人和幹部一樣,都使用的是事業編制,都是正式職工,隻不過身份上有區别,工人想到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工作,隻有通過競聘,但這種機會通常不是很多,也是針對所有的幹部工人的,沒有專門為工人設置的競聘崗位,工人要想在這種競聘中獲得成功,實在是太困難了。
(在過去,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分為全民工、集體工和合同工,全民工、集體工是正式職工,合同工是編外聘用人員。随着人事制度改革,前兩種工人類型已經全部消失,現在剩下的隻有合同工了,也不能再簡單用合同工來區别是否是聘用人員了。)
2、聘用合同工
聘用的合同工是不占編制的,也不是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而是編外合同人員。由于編制限制,與工作産生的矛盾,機關事業單位都會使用一部分聘用合同人員。由人社部門統一聘用,地方财政統一供養,分配機關事業單位使用;或者由人社部門授權,用人單位自行聘用、自行供養,自行管理使用。這部分合同工雖然不能使用編制,不是正式職工,但最起碼是與人社部門或者用人單位直接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有什麼糾紛,或者發生工傷事件,單位是要負直接責任的。
3、勞務派遣工
勞務派遣工是用人單位支付一筆費用給勞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派遣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的用工模式。勞務派遣工和用人單位沒有直接的勞動關系,其工資、五險一金等都是由派遣公司負責的,如果出現糾紛、工傷等,都是由勞務派遣公司直接負責的。如果派遣公司倒閉或者破産,用人單位才會接手處理。這就是勞務派遣工和合同工最大的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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