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及高危性,每年建築工地出事的不在少數。根據在這麼些年處理的建築工地上受傷的事故來看,員工在建築工地上受傷認定工傷程序要比一般的工傷事故要更複雜,下面我們具體說說。
我們以往處理過的在建築工地上工作受傷的,有許多是員工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就為我們走工傷程序,帶來了第一個麻煩——不能确定勞動關系。這種情況有兩種解決方法,第一,時刻督促公司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差什麼資料,公司自己補,這是最省事的,這個時間最好是在受傷後的30内。第二種辦法就是,自己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這種情況如果用人單位願意出具勞動關系證明,這也是可以的。我們遇到的有用人單位願意出具證明的,也有不願意出具證明的。如果用人不願意出具勞動關系證明,那就是我們接下來要說的第二個問題。
用人單位不願配合工傷認定的,既沒有勞動合同又沒有勞動關系證明的情況下,隻能先向當地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認定勞動關系的仲裁申請。建築工地存在很多的轉包分包的情況,有許多是沒有用人資格的包工頭,這種情況下需要确定自己的用人單位是哪一方,整個承包分包關系是怎樣的。隻有确定了用人單位,才能确定誰承擔責任。這可以觀察一下工地的公示公告,上面會有承建單位等信息,以及工地的标語等,這些都可能會給我們确定用人單位提供有用的信息。這就是我們說的第二個問題,用人單位是誰——是誰雇傭了你?。
第三個需要注意的是,受傷以後必須第一時間往醫院檢查,将診斷報告等保存好,我們遇到咨詢的當事人就有因為受傷後沒有及時就醫,導緻申請工傷認定材料不足,最終沒有認定下來。病曆,檢查的片子都是後期鑒定必須的材料。
第四個重要的問題就是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内申請工傷鑒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以必須注意,單位申請是30日内,個人申請為1年内。
以上是我們在辦理建築工地工傷認定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很開心能在此與朋友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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