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規範生産與銷售,保障道路交 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購買電動車,因不符合标準或未經認證不能上牌,銷售者應退貨
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驅動,上道路行駛 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 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辦法所稱市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内除縣(市)、上街區以外的區域。
非機動車銷售者應當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制度,驗明産品合格證明和其它标識。電動自行車銷售者還應當驗明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經銷電動自行車的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 産品合格證明等。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不符合标準或者未經認證而不能正常登記上牌的,銷售者應當給予退貨或者更換, 并依法進行賠償。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非機動車
(一)拼裝非機動車; (二)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電動 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 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三)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加裝挂架、音響、高音喇叭、燈光,加 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未經登記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 标準和已經納入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産品認證目錄,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号牌。未經登記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鼓勵實行帶牌銷售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電動自行車登記實施細則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并向社會公布。
來源:鄭州市人民政府官網、正觀新聞
來源: 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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