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很多勞動者在工作中會遇到一種情況:當初應聘的是一個崗位A并在勞動合同上确定下來,但工作一段時間後單位非要把自己調整到自己不熟悉或者比較遠的崗位。這時候肯定心裡不會太情願,心裡犯嘀咕,這種情況員工不同意調崗公司能否解除合同嗎?如果真解除的話有什麼辦法嗎?
1、案例
小王去年6月應聘到某公司工作,剛開始一切都很好,今年6月簽訂了五年勞務合同。但是後來公司在外地開設了分公司,要調小王去那邊工作,小王不同意,公司說不同意就解雇小王并且不用付賠償金。公司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
2、律師解答
公司這麼做不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内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4、結論(敲重點)
依據以上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要變更小王的工作地點,就必須事先與小王協商,并以合同等書面形式确定。而實際情況是公司未與小王協商,就單方面作出變更工作地點的決定,這無疑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因此,小王有權拒絕執行該通知。公司說若拒絕調動就解除勞動合同,明顯是威脅。依據法律規定,即使小王拒絕到公司分部工作,公司也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5、律師提示
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隻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40條,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隻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簽訂合同時具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沒有出現以上情況之一,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就本案而言,小王與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并沒有出現上述情形之一,隻要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實其變更工作地點的合理性理由,公司就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6、律師建議
(1)對用人單位而言:
要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一定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40條規定,注意收集員工出現該法條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的證據,做到合理合法,如果符合支付補償金條件的,給予員工補償。
(2)對員工而言
矛與盾永遠是對立的兩個面,為了防止單位因為調崗等原因解雇自己,也需要平時多注意保留證據,證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入職登記表
入職登記表會顯示應聘的工作崗位
B、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上一般都會明确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崗位、職責、工資待遇等一系列約束雙方權利義務的内容,将來一旦出現勞務糾紛,這是最直接也是最有利的證據。
C、工牌、工裝、公示牌
這些證據都可以證實自己是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上工作。
7、救濟措施
一旦因為調崗沒有同意,公司會有兩種方法對待員工:
(1)不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沒有服從單位調崗的安排,公司也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把你晾在一邊,不讓你在原來崗位上工作。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采取的救濟措施:
A、可以通過跟領導談話的方式明确拒絕調崗,電話錄音。
B、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打卡,即使不能打卡也要在原來的崗位,可以錄像,證明自己沒有曠工。
(2)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持以上提到的一系列A、B、C證據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是不收仲裁費的。
8、律師呼籲
單位與員工是一個利益共同體,所以本着構建和諧社會,幸福中國的大原則,單位要依法依規管理員工,員工要按照法律和單位規章制度用心工作。雙方之間出現分歧或者糾紛,盡量溝通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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