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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拒賠後果如何處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8 22:25:15

之前寫過幾個關于“未如實健康告知的内容,與申請理賠的事故沒有因果關系,那麼保險公司就不能拒賠”的保險糾紛案例。這對應的法律規定如下圖所示。

保險拒賠後果如何處理(别再混淆這兩個概念)1

但是,有些朋友可能會把拒賠跟解除保險合同混同看待。

事實上,雖然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拒賠,但是并不代表不能解除保險合同。解除保險合同後,保險公司隻需要賠付解除合同前的保險金,解除合同後發生的保險事故則不需要賠付。

具體可以來看看下面這起保險糾紛的判決,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包含的内容相當全面。

(案号:(2021)京74民終854号)

先簡單講一下事情的經過。

秦某作為被保險人,投保了好醫保長期醫療。首期從2019年1月8日起保,約定保證續保期間為6年。秦某于2020年1月8日續保。

保險拒賠後果如何處理(别再混淆這兩個概念)2

2020年5月,秦某生病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1.子宮平滑肌瘤;2.左玻璃體出血;3.雙白内障;4雙糖尿病性視網膜病;5.高血壓3級;6、2型糖尿病;7.黴菌性陰道炎。住院總額23053.24元。上述費用醫保支付9331.45元,個人支付13721.79元。

另外,秦某于5月8日在眼科門診就診,先後支出合計380.2元。

秦某于6月9日第1次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按照約定進行了賠付。

之後,秦某又于6月12日申請了第2次理賠,但是,保險公司從其理賠資料中得知,秦某在投保時未就其患有糖尿病的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糖尿病正常告知會被拒保,屬于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内容。

随後,保險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作出解除合同及拒賠通知(從得知解除事由起算,未超過法定30日限期)。

保險拒賠後果如何處理(别再混淆這兩個概念)3

另查明,秦某于2020年10月起,陸續又進行了相應的一些治療。

該保險糾紛的焦點是: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是否應該對解除保險合同後的醫療費用進行賠付。

整理一下法院審理判決的内容,該保險糾紛可以分為兩方面來看。

一方面,秦某的保險理賠申請的保險事故,因為跟其未如實告知的糖尿病沒有因果關系,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兩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保險公司對于解除保險合同前産生的醫療費用,應該賠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也已經履行了賠付義務。

另一方面,秦某确實存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且該事項足以影響到保險合同的承保結論,保險公司得知情況後在法律規定的30天内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對于解除保險合同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無需賠付。

上述的這起保險理賠糾紛,确實經典,把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關鍵問題,都涉及其中了。大家可以對号入座,該維護的自身權益必須維護,該履行的告知義務也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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