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應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應如何處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11:20:50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應如何處理?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定義務然而,在現實中總有一些單位以各種理由為借口,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同時,還有一部分勞動者為了“省錢”不願繳納社保費用,而用人單位對此則聽之任之即使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用人單位還以勞動者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為由主張免責面對這種情況,司法實踐是如何處理的?勞動者遭遇社保糾紛該如何維權?以下案例及其評析對4種特殊情形進行了詳細的法律闡釋,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應如何處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應如何處理(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1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應如何處理

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定義務。然而,在現實中總有一些單位以各種理由為借口,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同時,還有一部分勞動者為了“省錢”不願繳納社保費用,而用人單位對此則聽之任之。即使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用人單位還以勞動者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為由主張免責。面對這種情況,司法實踐是如何處理的?勞動者遭遇社保糾紛該如何維權?以下案例及其評析對4種特殊情形進行了詳細的法律闡釋。

【案例1】 單位未繳社保,勞動者可要求強制征繳

小陶已入職6個多月了,可工資單中一直沒有扣繳社保費的記錄。于是,他就詢問公司人事主管。人事主管回答說:年輕人不需要社保,不丢飯碗才最重要。小陶認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他的社會保險權,但不知道該如何維權?也不知道能否到法院起訴公司?

【評析】

小陶與公司之間關于繳納社保的争議屬于行政管理的範疇,不屬于法院的受案範圍。因此,小陶隻能通過向有關管理部門投訴進行處理。具體來講,小陶可采取的措施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公司改正。當然,小陶也可以向社保征收機構投訴。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社保征收機構核實小陶的投訴内容之後,首先應采取的措施是責令公司限期繳納社保。如果公司在限定期限内仍不繳納,則應申請人社局或者稅務局作出劃撥社保費的決定,然後通知金融機構予以劃撥。另外,如果公司賬戶餘額不足且又不願意提供擔保的,征收機構可以申請法院扣押、查封其财産,以拍賣所得抵繳社保費。

【案例2】單位未繳社保,勞動者可離職并主張經濟補償

王先生于2020年7月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王先生入職後多次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保,而公司一直以資金困難為由拖延。王先生想知道如果自己就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否主張經濟補償金?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由于公司拖延為王先生繳納社保,存在主觀過錯,所以,王先生有權以此為由立即辭職并主張經濟補償金。若公司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王先生可以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限期支付。當然,王先生也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對裁決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需要指出的是,王先生提出辭職并獲得了經濟補償金後,公司繳納社保的義務不能免除,仍然應當為王先生補繳社會保險。

【案例3】單位被收滞納金雖系員工放棄社保所緻,員工亦不擔責

賈女士入職酒店時已經45歲。她提出不想繳納社保,酒店表示同意并讓她簽了一份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書。入職3年後,賈女士意識到了社保的重要性,遂要求酒店方為她補繳社保。被酒店拒絕後,賈女士遂向人社局舉報。人社局查實相關情況後,除要求酒店補繳社保費,還加收了滞納金700元。酒店認為,這筆滞納金損失是由賈女士自願放棄社保造成的,應由賈女士承擔。賈女士想知道:酒店的理由能成立嗎?

【評析】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保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滞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鑒于加收滞納金屬于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處罰措施,所以,即使是由于勞動者放棄社保權所導緻的,該筆滞納金也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能轉嫁給勞動者。對此,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第二十條也特别強調,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滞納金。顯然,酒店不得要求賈女士承擔滞納金。

【案例4】勞動者因單位未繳社保遭受損失,可要求賠償

張某入職公司任銷售員時,雙方約定其工資為底薪加提成。由于每月工資忽高忽低,他主動提出放棄繳納社保。2個月前即2022年7月初,張某因病住院花去醫療費1.3萬餘元。由于沒參加醫療保險,張某的醫療費均由個人支付。那麼,張某當初自願放棄社保,現在還能要求公司賠償醫療費損失嗎?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緻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争議。

本案中,雖然張某自願放棄社保,但公司明知不為張某購買社保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仍予以同意,其行為違反了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故張某有權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無權主張免責。由于基本醫療保險費屬于預繳費,不能通過事後補繳保險費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所以,張某隻可以要求公司承擔部分醫療費。至于公司應承擔多少,可參照視同張某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方式減去個人自負部分,剩餘部分由公司來承擔。如果公司拒不承擔,張某可以申請勞動争議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勞動午報消息 潘家永律師)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