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犯故意殺人罪的罪犯彭佳盛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彭佳盛與被害人彭某歡(男,殁年2個月)均是平南縣鎮隆鎮周塘村雙樂一屯村民,二人是親叔公與侄孫關系。
彭佳盛在日常生活中因瑣事與被害人彭某歡的奶奶王某賢發生矛盾,遂産生要報複王某賢家小孩之歹念。
2017年3月23日8時許,彭佳盛在彭某歡家門前見到李某敏(彭某歡的母親)抱着彭某歡,遂決定将彭某歡摔到地上實施報複,便以抱彭某歡為由騙得李某敏把彭某歡交至其手中後,随即轉身用力将彭某歡摔在距其約一米外的水泥地面上,緻彭某歡頭部撞擊地面而受傷。
彭某歡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日14時50分死亡。經鑒定,彭某歡系被鈍器作用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彭佳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緻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彭佳盛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但其采取殘害無辜嬰兒的方式報複他人,作案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大,後果極其嚴重,論罪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依法應予嚴懲。
法院根據被告人彭佳盛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遂依法判決被告人彭佳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廣西高院依法複核,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複核,核準廣西高院同意原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彭佳盛死刑,剝奪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原題為《今天,平南縣鎮隆"3⋅23"故意殺人案被告人彭佳盛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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