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可以流拍多少次?作者 | 李舒 李元元 李營營,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司法拍賣可以流拍多少次?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作者 | 李舒 李元元 李營營
轉自: 法客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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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
目前,在公開渠道查詢 “二輪拍賣”“第二輪拍賣”“第二輪網拍”“第二輪司法拍賣”等關鍵詞,檢索到相關案例約573篇。其中,江蘇省案例占比61.4%,各級高級人民法院案例占比3.14%,暫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針對第二輪拍賣啟動、價格等事宜,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确規定,本文參考已就該問題作出明确規定的江蘇高院印發的相關文件,以及未就該問題作出明确規定但司法實務中已有較為傾向性态度的其他省份案例,簡要分析第一輪拍賣流拍後是否可以進行第二輪拍賣以及第二輪拍賣價格如何确定等問題,以供參考。
裁判要旨
第一輪拍賣流拍後,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啟動第二輪拍賣,在已作出的評估結果并未超過法定有效期六個月時,法院有權确定以涉案财産第一輪變賣流拍價作為第二輪拍賣起拍價,不經重新評估直接進入第二輪拍賣。
案情簡介
1. 2017年8月,農行高安支行與遠界電纜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宜春中院判決遠界電纜公司償還農行高安農行借款本金189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複利、罰息。
2. 2018年1月,宜春中院立案執行,裁定拍賣遠界電纜公司十三處房産和三處土地使用權。
3. 2018年5月至9月,宜春中院以評估價為基礎,連續兩次降幅20%為起拍價在淘寶網進行第一輪拍賣、變賣,因無人競買流拍。
4. 2019月3月11日,申請執行人農行高安支行和被執行人遠界電纜公司名義法定代表人就涉案财産處置問題進行商談,雙方當事人在執行筆錄中簽字同意以第一輪司法拍賣變賣流拍價為起拍價對涉案财産進行第二輪拍賣。
5. 2019年3月25日,宜春中院經合庭讨論決定,以第一輪司法拍賣變賣流拍價為起拍價進行第二輪拍賣。
6. 因被執行人遠界電纜公司認為該公司名義法定代表人無權代理公司,以及對法院應否啟動第二輪拍賣、第二輪拍賣價格均有異議,向宜春中院提出執行異議,宜春中院裁定駁回其異議。遠界電纜公司不服,向江西高院申請複議。
7. 2019年8月7日,江西高院裁定駁回遠界電纜公司複議申請。
裁判要點
本案的争議焦點有二:一、宜春中院能否啟動對涉案财産的第二輪拍賣程序;二、第二輪第一次拍賣時确定涉案财産處置參考價行為是否違法。
關于宜春中院能否啟動對涉案财産的第二輪拍賣程序。江西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一輪司法拍賣流拍後,如申請執行人、其他債權人不接受以物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該條中所指的“其他執行措施”,可包括強制管理和重新啟動拍賣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啟動第二輪拍賣。加之,法律、司法解釋并沒有禁止性規定,且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啟動涉案财産的第二輪拍賣程序,故宜春中院啟動第二輪拍賣程序并無不當。
關于第二輪第一次拍賣時确定涉案财産處置參考價行為是否違法。江西高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法院在議價、詢價、評估結果有效期内發布一拍拍賣公告或者直接進入變賣程序,拍賣、變賣時未超過有效期六個月的,無需重新确定參考價,但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财産的評估結果并未超過法定的有效期六個月,宜春中院在雙方當事人同意情況下,确定以涉案财産第一輪變賣流拍價作為第二輪拍賣起拍價,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江西高院裁定駁回遠界電纜公司複議申請。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法院可以啟動第二輪司法拍賣。對于經拍賣、變賣後仍不能成交的被執行财産,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的,法院有權采取再次進行變賣,或者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時重新啟動拍賣程序等措施。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認為可以啟動第二輪司法拍賣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兜底性條款,認為“其他執行措施”包括強制管理、再次進行變賣,或者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時重新啟動拍賣程序等措施。
二、江蘇省及其他部分省份做法: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在60日内啟動第二輪拍賣程序。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司法評估、網拍工作的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2016〕4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若幹問題的通知》【蘇高法電 〔2017〕 217号】規定,經過司法網拍三拍流拍的不動産、其他财産權,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願以物抵債且變賣不成的,執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啟動第二輪司法網拍。第二輪司法網拍的一拍保留價為前一輪司法網拍的流拍價。換言之,在無申請執行人申請時,執行法院同樣可以依職權在60日内啟動第二輪司法網絡拍賣。
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内進入第二輪拍賣程序,拍賣時未超過有效期6個月的,無需重新評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法院在議價、詢價、評估結果有效期内發布一拍拍賣公告或者直接進入變賣程序,拍賣、變賣時未超過有效期六個月的,無需重新确定參考價。即,隻要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内進入司法拍賣程序,将自動使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法定延長6個月,延長6個月期限内進行的拍賣、變賣程序無需重新對拍賣标的進行評估。實務中,該處很容易被律師、當事人,甚至法院忽略。由于多數人認為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固定的,認為執行法院在評估有效期後進行的第一輪一拍、二拍、變賣或者第二輪拍賣程序違法,就此錯誤提出執行異議。本案中,《評估報告》有效期截止日為2019年2月11日,宜春中院啟動一拍拍賣為2018年5月11日,進入第二輪拍賣時間為2019年4月1日,并未超過該《評估報告》有效期六個月,故無需重新評估。
四、評估報告作出的評估結論和選定的評估方法等實體問題,一般不屬于人民法院異議審查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根據該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隻有評估報告存在嚴重程序違法的情形,當事人才有權利申請人民法院重新評估。根據本所律師處理類似案件的經驗,同時參考各級法院審查此類問題的态度,我們建議:執行異議中,當事人盡量不要将異議的重點放在評估報告作出的評估結論錯誤或選定的評估方法錯誤等實體問題上,而是從法院的執行拍賣程序是否有法律和司法解釋依據、是否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的标的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排除執行的情形、評估報告是否存在嚴重程序違法的情形等方面出發,找準着力點,充分論述。
五、不排除在同時滿足“拍賣物為不動産、市場價格變動較大、第一輪拍賣評估報告失效”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在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的情況下,同意重新評估的可能性。因此,如果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認為執行法院在進行第二輪司法拍賣時,執行标的物的市場價格較第一輪拍賣時發生較大變化,建議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文件,申請對執行标的物重新評估。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着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司法評估、網拍工作的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2016〕4号
7. 拍賣标的物流拍後,第二次、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可以在前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低百分之二十。
8. 經過司法網拍三拍流拍的不動産、其他财産權,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願以物抵債且變賣不成的,執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啟動第二輪司法網拍。第二輪司法網拍的一拍保留價為前一輪司法網拍的流拍價,二拍、三拍保留價按第7條規定确定。
經過司法網拍二拍流拍的動産,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願以物抵債且變賣不成的,執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啟動第二輪司法網拍。第二輪司法網拍的一拍保留價為前一輪司法網拍的流拍價,二拍保留價按第7條規定确定。第二輪司法網拍依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願以物抵債且變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對該動産的查封、扣押。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若幹問題的通知》【蘇高法電 〔2017〕 217号】
一、關于第二輪司法網拍
網拍規定并未限制或禁止第二輪司法網拍,我省仍按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司法評估、網拍的規定》啟動第二輪司法網拍。
1. 第二輪司法網拍的啟動。對于司法網拍二拍流拍的動産、不動産及其他财産權利,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接受以物抵債且變賣不成的,執行法院可以在30日内啟動第二輪司法網拍。
2. 第二輪司法網拍的起拍價及降價幅度。第二輪司法網拍一拍的起拍價即前一輪司法網拍二拍的流拍價。若仍流拍,則按照網拍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再次确定起拍價進行拍賣。
第二輪司法網拍的标的物為人民法院扣押的車輛的,第二輪司法網拍第一次拍賣的起拍價可按照網拍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不低于前一輪司法網拍二拍流拍價的百分之七十。若流拍,則按照網拍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再次确定起拍價進行拍賣。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司法網絡詢價平台、評估機構應當确定網絡詢價或者委托評估結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當事人議價的,可以自行協商确定議價結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定向詢價結果的有效期,參照前款規定确定。
人民法院在議價、詢價、評估結果有效期内發布一拍拍賣公告或者直接進入變賣程序,拍賣、變賣時未超過有效期六個月的,無需重新确定參考價,但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參考價确定後十日内啟動财産變價程序。拍賣的,參照參考價确定起拍價;直接變賣的,參照參考價确定變賣價。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内将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内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内再行拍賣。
5.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轉變執行作風、規範執行行為”專項活動中若幹問題的解答》【法(執)明傳[2014]169号】
第7問:“不動産經三次流拍不能依法變賣或以物抵債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市場價格變化,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争議的焦點是:宜春中院能否啟動對涉案财産的第二輪拍賣程序,以及第二輪第一次拍賣時确定涉案财産處置參考價行為是否違法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涉案财産經拍賣、變賣後,申請執行人、其他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财産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該條中所指的“其他執行措施”,可包括強制管理和重新啟動拍賣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啟動第二輪拍賣,法律、司法解釋并沒有禁止性規定,況且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啟動涉案财産的第二輪拍賣程序,故宜春中院啟動第二輪拍賣程序并無不當。2.對于第二輪第一次拍賣時确定涉案财産處置參考價行為是否違法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人民法院在議價、詢價、評估結果有效期内發布一拍拍賣公告或者直接進入變賣程序,拍賣、變賣時未超過有效期六個月的,無需重新确定參考價,但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本案中,涉案财産在第一輪拍賣、變賣時的評估結果并未超過法定的有效期六個月,況且歐陽武在法院2019年3月11日《執行筆錄》中明确表示同意按照第一輪變賣流拍價作為第二輪拍賣的起拍價,申請執行人高安農行亦同意。因此,宜春中院在雙方當事人同意情況下,确定以涉案财産第一輪變賣流拍價作為第二輪拍賣起拍價,于法有據,并無不當。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五條“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緻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從審判執行卷宗材料看,本案訴訟和執行階段,複議申請人遠界電纜公司《營業執照》顯示法定代表人均為歐陽武,且在執行過程中未向宜春中院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的任何資料和證明。複議申請人遠界電纜公司認為歐陽武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執行筆錄上簽字屬無權代理行為的主張,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故該複議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來源
《江西遠界電纜電線實業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贛執複108号】
延伸閱讀
1
第二輪司法網拍的一拍保留價為前一輪司法網拍的流拍價。
案例1
《丹陽市嘉盛工具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與豐建新、汪紅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執監304号】
江蘇高院認為,二、關于丹陽法院對案涉财産進行第二輪司法網拍是否違法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并未限制或禁止第二輪司法網拍,該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款還規定,“本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适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幹規定》第九條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司法評估、網拍工作的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經過司法網拍三拍流拍的不動産、其他财産權,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願意以物抵債且變賣不成的,執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啟動第二輪司法網拍。第二輪司法網拍的一拍保留價為前一輪司法網拍的流拍價,二拍、三拍保留價按第7條規定确定。”故本省司法實踐中準予依法進行第二輪司法網拍。嘉盛公司以第二輪司法網拍違法為由請求重新拍賣,本院不予支持。
2
隻有在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前提下,重新評估才具備必要條件。
案例2
《利辛縣金安設備有限公司、蒙城縣金元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執複78号】
安徽高院認為,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隻有在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前提下,重新評估才具備必要條件。本案中,金安設備公司對執行法院委托評估、拍賣案涉房地産并無異議,僅認為評估報告的價格過低,在執行過程中,多次提出要求重新評估的申請,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資産評估公司存在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情形,亳州中院駁回金安設備公司要求重新評估的裁定結果可以維持。複議申請人金安設備公司的複議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3
對于經拍賣、變賣後仍不能成交的被執行财産,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的,法院有權采取再次進行變賣,或者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時重新啟動拍賣程序等措施。
案例3
《杭鎖亞等民事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執複40号】
北京高院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經拍賣、變賣後仍不能成交的被執行财産,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其他執行措施”包括強制管理、再次進行變賣,或者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時重新啟動拍賣程序等措施。本案中,北京四中院對涉案房産進行重新評估,并再次啟動拍賣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4
在網絡司法變賣未果後,法院未以變賣價格将涉案房産交申請執行人抵債,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可以啟動第二輪評估、拍賣。
案例4
《杭州恒鼎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黃山五福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皖執複92号】
安徽高院認為:“二、關于拍賣變賣次數。第一輪拍賣、變賣均未成功,拍賣、變賣的價格依據為2016年11月23日出具的評估報告,黃山中院于2017年12月28日在淘寶網發布變賣公告時,該評估報告已超過一年的有效期,黃山中院在網絡司法變賣未果後,未以變賣價格将涉案房産交申請執行人抵債,而是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啟動第二輪評估、拍賣,未損害吳學藝、劉丹利益,且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情形下重新評估并無禁止性規定。”
5
評估報告作出的評估結論和選定的評估方法等實體問題,一般不屬于人民法院異議審查的範圍。
案例5
《德安國凱鈣業有限公司、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贛執異10号】
江西高院認為:“關于評估結論失實的問題。本案礦業權評估是具有專門性知識的評估人員及評估機構根據評估目的和估價原則,依照估價程序選定适宜的估價方法,在綜合分析影響礦業權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礦業權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評估報告作出的評估結論和選定的評估方法等實體問題,一般不屬于人民法院異議審查的範圍。本案中,異議人以江西省德安縣琳達公司公開的當地平均市場價作為依據否定本案評估報告采用的評估基準價格,由于江西省德安縣琳達公司并非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異議人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異議人以其公布的平均市場價否定本案第二輪采礦權評估基準價格,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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