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懂租賃服務方式的選擇對增值稅的影響,合同内容 不一樣,用工方式不一樣,适用稅率不一樣。
案例
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建築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經營範圍包括各類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以及建築材料的技術研發、推廣、生産、銷售和施工設備租賃;2018年8月乙建築公司希望租賃其塔式起重機2台,租賃期限6個月,由甲公司負責對其操作人員進行培訓,共計費用100萬元(不含稅),合同簽訂日一次性付款。試分析甲公司該如何繳納增值稅?有無籌劃空間。
案例解析
甲公司取得的收入100萬元中包括塔式起重機6個月的租賃費用以及操作人員的培訓費用,但未分别核算,則從高适用稅率,按照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适用13%的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應計銷項稅額=100/(1 13%)×13%=11.50 萬元
籌劃方案
配備兩名操作人員,租賃費用提高至105萬元,則按照“建築服務”申報繳納增值稅,因甲公司不提供任何建築材料,屬于清包工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銷項稅額=105/(1 9%)×9%=8.6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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