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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離婚撫養權糾紛律師

健康 更新时间:2024-08-16 08:11:48

通過此前的文章,我們有介紹到精神疾病患者也是具有締結婚姻和解除婚姻的權利的,既然精神疾病患者可以組建家庭以丈夫或以妻子的身份進行生活,那麼他們同樣也可以在這個家庭關系中成為父親或是母親。然而沒有誰能确保二人的婚姻生活能夠長久穩定,一旦雙方感情發生破裂,沒有辦法繼續共同生活了的時候,那麼二人将會走上離婚的結局,通過此前的文章我們也了解到精神疾病患者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隻能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若如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了孩子,那麼在訴訟中,精神疾病患者能否請求法院将孩子的撫養權判歸其所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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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這是我國法律關于确定子女撫養權問題的相關規定,但可以發現其中并沒有明文規定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訴訟離婚中撫養權的确定問題。但是由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連自己都難以照顧好,更何況再照顧孩子呢,那麼這是否會意味着在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訴訟離婚中,孩子的撫養權會均判歸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呢?下面我們通過幾個司法實踐中的真實案例來分析一下:

案例1:(2020)鄂0115民初3360号

案情概述:原告與被告婚後生育一子,雙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經常發生,導緻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于是原告訴請法院判令兩人離婚。且被告經精神病醫院診斷,患有心境障礙(躁狂狀态),于是原告訴請将孩子撫養權判歸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辯稱同意原被告離婚,但雙方婚生子出生後一直都是被告父母進行撫養,并承擔費用,原告作為教師工作忙,于是便請求孩子判由被告的父母撫養。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不宜撫養子女,被告父母年齡較大,從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方面考慮,孩子由原告撫養為宜。故,最終判決準予原告和被告離婚且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至獨立生活時止。

案例2:(2017)陝0730民初25号

案情概述:原告訴請法院準予原被告離婚且将原被告婚生女兒判由原告撫養,理由是:原被告婚後與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婚後生育一女,雙方婚後感情一般,因為生育女兒的原因,被告母親開始嫌棄原告。2014年至2015年,被告及其父母多次毆打、辱罵原告,派出所及村委會進行過多次調處。因被告及其父母長期打罵,緻使原告患上精神分裂症,原告在精神病醫院進行了住院治療,但住院費用和送醫交通等都由原告父親承擔,被告未承擔分文費用,也不管原告的生病和治療情況,被告在外打工期間,也不管不顧原告生活,原告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被告辯稱原告的精神病是固有的,并不是婚後才産生,要求婚生女的撫養權歸其所有。

經法院審查認為:有關原被告婚生女的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原告患有精神疾病未能治愈,病發時照料自身尚存在問題,更何談照顧未成年子女,且孩子主要由被告母親經管照顧,被告住所地有較好的求學環境,且被告家多餘房屋可對外出租,有租金收入,故本院酌定原、被告婚生女兒撫養權歸被告更為妥當。後在庭審中,原被告亦達成協議:婚生女兒由被告撫養至其年滿18周歲,原告在身體、精神狀況允許的情況下,以不影響婚生女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為原則,可對其進行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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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2010)蒸金民一初字第6号

案情概述:原被告婚後育有一子,原告稱被告婚後實發精神分裂症,經多方治療無明顯改善,現雙方分居生活已近3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但原被告方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均未主張,最終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将婚生子判由原告進行撫養。

通過上述三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基本都是将子女的撫養權判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因為考慮到一方為特殊群體,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适宜撫養子女成長。因此,在實踐當中,法院原則上都會将撫養權判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所有,但是有原則自有例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不适宜撫養孩子成長,但其監護人可以幫助其撫養教育孩子,故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願意且有能力的情況下,也是可以争取到将孩子撫養權判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然後由其監護人代位撫養。

例如(2009)洞民初字第882号這一案件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被告婚後育有一子,但感情确已破裂,且雙方均同意離婚,但是雙方均要求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在庭審過程中,雙方進行了積極協商,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考慮到被告患有精神病,今後再婚困難,加之被告的監護人堅持要帶養小孩,被告也有固定的經濟收入,撫養小孩也有一定的經濟保障,故将孩子的撫養權判歸被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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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們可以總結到: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的監護人撫養條件、撫養能力更強,而且也願意撫養孩子,并且孩子也願意跟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生活,那麼當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同意,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有可能對孩子的人身财産造成嚴重侵害,亦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無力負擔孩子撫養問題時,是很大可能将孩子撫養權判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所有的,然後再由其監護人對孩子進行代位撫養。

而且從現實生活中來看,由祖輩照顧孩子、撫養孩子的現象并非不常見,有很多即便夫妻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家庭,亦有代為撫養的需求。并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規定:“子女單獨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由此可推得,雙方撫養條件僅是因為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差别,但是孩子自幼跟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的父母生活成長,已然形成了較深的情感羁絆,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的父母十分渴望繼續撫養教育孩子,那麼這種情況下,孩子的撫養權便不會一概判歸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所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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