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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乘機有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6 16:31:45

特殊旅客乘機有規定(超實用的乘機法律小常識)1

編者按

特殊旅客乘機有規定(超實用的乘機法律小常識)2

因地緣關系,上海市長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不少涉民航糾紛案件,其中就有不少“小飛俠”們坐飛機時遇到的各種各樣的“囧事”——如有機票上不了飛機、到機場後被告知航班取消、因航班延誤引發誤機、摔傷等。

坐飛機出行已成生活常态,下面通過一些真實案例小編帶你聊聊關于登機被拒的那些事。

案例一

關鍵詞:音同字異 難上飛機

特殊旅客乘機有規定(超實用的乘機法律小常識)3

案情速覽

鄒女士帶女兒搭乘某航空公司的航班去哈爾濱旅遊。出發當天,鄒女士提前到達上海浦東機場,在航空公司值機櫃台順利通過客票查驗、領取登機牌。但在接受機場安檢時卻被發現登機牌姓名與身份證姓名不符,無法通過安檢。

鄒女士仔細一看,原來身份證上的“鄒”到登機牌上變成了“皺”。時間緊迫,鄒女士立即返回值機櫃台,要求工作人員就此錯誤出具證明或予以更正。

工作人員請示後告訴鄒女士,沒有補救辦法,唯一可行的是重新購買機票

由于女兒及同行的朋友都已通過安檢,鄒女士隻得花1680元重新買了一張該航班的機票。旅程結束後,鄒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航空公司賠償機票損失1680元,但法院沒有支持鄒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院審理查明,鄒女士通過旅遊網站預訂機票時,因案外人操作失誤,錯将“鄒”字誤為“皺”字。

由于出發前沒有打印電子客票行程單,鄒女士直到安檢未能通過時才發覺這一錯誤。

法庭認為,這一錯誤并非被告造成。航空電子客票的乘客信息錄入及更改,通常需要民航管理部門統一的信息系統進行操作,被告在有限的時間内無法通過機場值機櫃台為原告作姓氏更正的可能性較大。

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此情況下可以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而且原機票退票後原告已獲得相應退款,原告要求賠償重購機票款1680元,法庭不予支持。

案例二

關鍵詞:“改簽”存疑 登機被阻

特殊旅客乘機有規定(超實用的乘機法律小常識)4

案情速覽

旅美華僑夏女士,在美國訂購了某外國航空公司芝加哥至上海的往返機票,原定返回時間為當年5月10日,後因故需要推遲返程日期,夏女士于4月29日向航空公司提出改簽機票,航空公司遂将5月10日的訂座改為6月14日。

然而,6月14日夏女士到達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卻被告知機票已經過期,必須支付120美元差價,否則無法登機。

夏女士拒絕支付差價,最終未能搭乘該航班并滞留中國一段時間。為解決糾紛,夏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航空公司賠償機票、誤工、通訊、交通以及與本次訴訟相關的複印、翻譯等費用合計9萬餘元。

法官說法

法院經開庭審理,判決被告航空公司賠償夏女士機票損失6181元;駁回夏女士其餘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機票已經過改簽,但被告應原告要求對訂座日期作出更改的行為,可視為對合同内容的變更,并足以使原告确信合同内容已經變更。

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必須支付120美元差價才可以登機,屬于違約行為,具有過錯。由此導緻原告未能按時登機而造成的損失,被告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或因原告自身擴大損失造成,或訴請項目沒有法律依據,或證據本身存在瑕疵,依法均不予支持。

案例三

關鍵詞:為到上海 先赴深圳

特殊旅客乘機有規定(超實用的乘機法律小常識)5

案情速覽

錢先生在上海購買了某航空公司由貴陽龍洞堡機場至上海虹橋機場的機票,航班起飛及抵達時間為當日18:10和20:00。當天下午,錢先生趕到貴陽龍洞堡機場後,被告知該航班已經取消

由于錢先生有急事須趕回上海,經雙方協商安排後,錢先生先用航空公司免費提供的機票從貴陽搭乘航班到深圳,再自己掏錢買機票從深圳轉機到上海。當晚23:40,錢先生抵達上海浦東機場後花19元搭乘機場大巴至目的地。

之後,錢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因航班取消而增加的費用,包括機票費用1490元,車費100元、誤餐費200元、精神損失費200元。

法官說法

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航空公司賠償錢先生機票損失1490元,交通費損失10元,共計1500元。

法庭認為,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構成違約,應當按照航空客運合同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航班取消給錢先生帶來諸多不便,除了費用和時間上的損失,顯然還有心情不好導緻的“精神損失”,這是人之常情。

但按照法律規定,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不包括賠償“精神損失”。同時,就具體案情來說,錢先生主張的其他損失,除航班到達的機場不同因而增加交通費用外(依據實際支出,法庭酌定為10元),沒有充分證據可以證明,因此,相關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庭不予準許。

案例四

關鍵詞:買好機票 航班取消

特殊旅客乘機有規定(超實用的乘機法律小常識)6

案情速覽

石女士從福建武夷山返回上海,4月6日下午到達武夷山機場後購買了某航空公司當晚23:15起飛的航班機票,然而在候機時,22:30機場廣播傳來航班延誤的消息,原因是浦東機場天氣不好。

次日淩晨1點又通知旅客航班被取消,随後安排旅客入住酒店,酒店免費為旅客提供了當日早餐。當天下午13:06,石女士乘坐原航班從武夷山機場飛抵上海浦東機場。

回滬後,石女士經咨詢氣象部門得知當時上海天氣很好,遂認為航空公司有拖延時間的違約行為,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航空公司按機票款770元退一賠一,并賠償工資損失、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3410元。但石女士的訴訟請求被法院全部駁回。

法官說法

法庭審理查明,4月6日18:00至7日07:30期間,上海浦東機場受低雲天氣影響,除重型機外所有機型均不宜降落。

受此影響,包括原告搭乘的航班在内,共有多個航空公司共計31個航班被取消。天氣狀況恢複正常後,航空公司根據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調度,安排原告搭乘航班飛返上海。

據此,法庭認為,導緻被告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的天氣狀況,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應認定為不可抗力,被告據此取消安全受到影響的航班并無不當。

航班取消後,被告安排原告住宿和餐飲,減輕了原告損失,之後在條件許可後安排原告搭乘航班返回上海,因此,被告航空公司依法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來源|上海市長甯區人民法院 章偉聰

責任編輯 | 邱悅

聲明|轉載請注明來自“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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