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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自己建群當群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2 13:27:36

9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其中第9條規定引發網友熱議。一時間“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群聊9不原則”在各種社交平台上廣泛流傳。

第9條規定如下: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以下統稱群主)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權限。

怎麼自己建群當群主(群主别怕誰建群誰負責)1

那麼,

▲《管理規定》所指的“群主擔責”究竟指的是哪些責任?

▲群主該如何管理互聯網群組?

▲在什麼情況下,群主須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就這些問題分别采訪了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和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

“群主對群成員言行擔責”純屬誤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答記者問中提到,《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台。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北京的張女士屬于網絡活躍人物,在微信、QQ、微博都建了很多群,她向記者表示,群太多了,管理風險太大,感覺《管理規定》10月8日施行後,自己可能随時有“進去”的可能,所以準備退出或解散一些群。據記者調查,和張女士持相同想法的群主不在少數。

對這種退群的想法,王衛國對記者表示,這可能是因為一些網友對《管理規定》出現了誤讀。有人将“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理解為“一旦群成員違法違規,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責任”,這其實是對《管理規定》的錯誤理解。

王衛國認為這個規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對群中發布的信息承擔起必要的管理責任。“群主應該監督群内上傳的信息,防止有人利用你管理下的互聯網群組傳播危害國家安全、诽謗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論或者從事傳銷等違法活動。”群主的管理責任不同于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群主的管理責任既包括服務群内成員的義務,也包括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一般來說,在違反後一種義務的情況下,例如對群内成員的違法信息沒有及時清除,則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叫停群組服務。根據我國的法律,群主隻有在群内違法信息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并且自己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才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楊小軍也認為,管理責任并非上述一些網友所理解的“讓群主也要承擔群成員違法違規的責任”。在互聯網群組中不隻有群主一個責任主體,還有群主、參與人(發言人)、網絡平台提供商、相關主管部門這四個主體共同參與,才有互聯網及其群組的發展進步;同樣,四個主體也分别承擔相應責任。所謂“誰建群誰負責”,應該是誰建群誰負相應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更不是一個責任主體轉移自己責任的“出口”。

群主如何管好自己的群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完成的第3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披露,截至2016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7.31億,手機網民規模達6.95億。對于數量龐大的群主們來說,《管理規定》施行後,該如何管理好互聯網群組呢?

《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對于“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很多網友感到不好把握。

楊小軍認為,網絡互動中經常出現一些“過激言語或者粗俗言語”,其中有的語言可能已經涉嫌侮辱他人,違反民法相關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有的甚至可能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這些語言或表達方式是應當抵制或者摒棄的,與“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也是相悖的。可以說,“文明互動、理性表達”的基本判斷尺度就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群主在對群進行管理時,也應當以此為标準,監督群成員的表達或者互動,防止“越界”。

法律法規衆多,有網友戲稱,通過司法考試才敢當群主。有的群主對法律法規不是很熟悉,那麼其對群成員的信息交流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該如何判斷、管理呢?

王衛國表示,這還是網友對管理責任的過大理解。實際上,群主隻要根據一般人的判斷,認為群成員的表達明顯不妥時,給予提示、禁止,就算是已經盡到管理責任了。對于比較專業化的問題,法律法規不可能賦予群主過度的責任。很多朋友圈在流傳包括不信謠不傳謠、所謂的内部資料不發、涉黃涉毒涉爆不發在内的“群聊9不原則”,有群主表示了困惑,自己對于一些信息是否屬于虛假信息或者涉黃涉毒難以判斷,該如何管理呢?楊小軍認為,所謂“群聊9不原則”,是網友自己對信息發布所總結的一些判斷标準,不是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内容,所以對于其中的内容還是要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把握。比如,“不信謠不傳謠”實際上是對虛假信息的判斷,對虛假信息從道德義務來說,應該是否定的、不應當傳播的,但是隻有發布、傳播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虛假信息,才涉及違法。所以群主一般是對那些真假比較容易判斷或者明顯失實的、傳播後果會很嚴重的虛假信息及時予以處理即可。有的網友表示,有時候群裡信息太多,難以逐條查看,如果群成員言論不當,群主很可能因為沒有及時發現而制止。楊小軍對此表示,群主既然建立了群組,就應當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如果感到缺乏精力、管理困難時,應該交由他人來管理。當然,如果僅僅是個别人發布了不适當信息或用了不妥語言,沒有受到很多人的關注,也不是很嚴重,群主沒有及時發現制止,也不應當屬于不履行管理責任。

對“觸法”群主如何處罰

《管理規定》中,網友們特别關心的就是其第10條中提到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内容”,什麼情況下群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将受到哪些處罰?

其實在《管理規定》出台後,朋友圈中就不斷有人傳播公安機關、法院處理過的一些有問題的群主被拘留或作出其他處罰的案件信息,一些群主坦言“很有壓力”。

王衛國對記者表示,把這些案件信息與《管理規定》聯系在一起發布,給人一種《管理規定》已經發揮作用、産生了實實在在的“後果”的印象,其實這是對《管理規定》的法律效力不了解而産生的誤解,是對廣大互聯網用戶,尤其是廣大群主們的誤導。《管理規定》10月8日才施行,所以不可能根據《管理規定》對群主的行為進行懲罰。

他認為,利用群組發布法律法規明确禁止的暴力、淫穢等非法内容以及虛假恐怖信息,損害他人聲譽、散布他人隐私甚至用來實施各類刑事犯罪的事情并不少見,對這樣的違法犯罪活動予以懲罰,根據的是《管理規定》出台之前法律法規早就有的規定,不能和《管理規定》混淆。也就是說,即使不出台《管理規定》,群主如果有上述行為,也同樣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他認為,群主對于群内發布、傳播信息的行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有兩個判斷标準:一是疏于管理造成的損害後果,二是管理過程中有沒有主觀過錯。如果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如果造成損害後果,也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群主發現群成員違法違規而沒有采取措施造成一定後果的情況下,群主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群主将首先受到來自平台方的處罰:“由平台方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對于一些網友列舉出群主需要對群成員的信息發布和傳播行為而承擔的諸多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楊小軍明确表示了反對:“這個觀點實際上是讓群主一人負擔所有人的責任,甚至把管理部門的責任都歸到群主身上。這既不客觀,也不可能。”實際上,個人的責任還是個人承擔,群主要承擔法律責任也是因為群主自己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他還認為,對于因傳播虛假信息而違法違規的群主,應該盡量寬容,處罰操作标準應該更加細化。如果群主明知是謠言卻仍然傳播,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群主不知道或者難以判斷所傳播信息是虛假消息,則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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