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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市場退一賠三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29 01:23:54

現代快報訊範先生花 15 萬元買了一輛奧迪二手車,銷售商稱此車為準新車。實際上,該車在範先生購買前有三次事故維修記錄,其中一次甚至更換了 31 個配件。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車輛出售合同,範先生退還車輛,銷售商除了返還扣除車輛使用費後的購車款 58250 元之外,還要賠償範先生購車款 152000 元的三倍 456000 元。

買到手的二手車曾經三次維修,法院認為銷售商構成欺詐

據了解,2017 年 11 月,範先生以 152000 元價格從二手車銷售商處購買奧迪 A3 汽車一台,車輛出售合同第三條末尾有銷售商員工手寫文字:" 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戶。"2020 年,範先生發現該車在其購買前有三次事故維修記錄。經查證,該車在保險公司有三份定損報告,出險時間在 2015 年及 2016 年。其中,第一次維修更換了前葉子闆下固定架;第二次維修更換了發動機罩、前擋風玻璃、前大燈(右)等 31 個配件;第三次維修更換了前大燈(右)、前霧燈(右)、前葉子闆等 8 個配件。

據了解,二手車經銷商在網絡平台車輛描述一欄中曾載明,範先生買的這款車整體還很新,四萬公裡内的汽車狀況基本和新車無差異;在經營場所的廣告中也宣稱其二手車認證标準包括無重大事故損傷,無重大改裝,維修保養記錄真實可靠,使用原廠配件等。

範先生将銷售商告上法院。針對範先生的欺詐指控,銷售商辯稱,銷售人員在車輛出售合同上明确載明車輛 " 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戶 ",因此并未隐瞞車輛的有關事故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二手車銷售商對于車輛負有核查并向消費者如實告知的義務。該案中,銷售商在店面商業廣告中宣稱,其汽車認證标準包括無重大事故損傷、無重大改裝等,但案涉車輛存在三次維修記錄,其中第二次維修一共更換了 31 個配件,屬于重大的維修事項,與廣告宣傳内容不符,對此銷售商應如實告知消費者。銷售商辯稱汽車出售合同上手寫有 " 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戶 ",然而範先生并未實際拿到該份合同,銷售商未能證實系簽訂合同時所書寫,并告知範先生,因此銷售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最終,法院認為,銷售商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隐瞞了足以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的重要事實,且其店面商業廣告中作出了不實的二手車認證标準承諾,誤導了消費者,其行為構成消費欺詐,判決其 " 退一賠三 "。銷售商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車輛已行駛 8 萬多公裡竟被調成 4 萬多,車商被判三倍賠償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類似的案例并不罕見。2019 年 2 月 1 日,毛先生在南京市江甯區某二手車銷售中心,看中了一輛車。二手車商陳某稱,這輛車的車況很好,隻跑了 4 萬多公裡,報價 13 萬元。毛先生決定買下來,雙方簽訂了一份《機動車銷售合同》。後來,毛先生擔心對方隐瞞車況信息,就在第二天辦理過戶時,讓陳某補寫了一張 " 證明 "。陳某在 " 證明 " 中載明:該車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公裡數為 4 萬 3 千公裡。

同年 2 月 13 日,毛先生開着新買的車去 4S 店做保養,工作人員核實後告訴他,該車在 2018 年就已經行駛了 8 萬多公裡。毛先生非常吃驚,便找陳某理論。沒想到對方稱不知道是誰調的表,拒絕退車。

毛先生一紙訴狀将陳某告上南京市江甯區人民法院。江甯法院認為,毛先生按照合同約定付清了 13 萬購車款,陳某應向其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車輛。雖然合同沒有準确記載車輛公裡數,但陳某後寫的 " 證明 " 明确載明這輛車的公裡數為 4 萬 3 千公裡。由此可知,陳某隐瞞了實際行駛裡程。另外,車輛行駛裡程是二手車的重要信息,對車輛的剩餘價值有着重大的影響,陳某作為銷售者隐瞞這一信息,構成違約。二手車經營者應對所售車輛裡程是否被調等信息進行調查,并如實告知消費者。可陳某隐瞞了真實車況,構成欺詐,應按毛先生的要求退還車款,并進行三倍賠償。

2020 年 4 月,江甯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機動車銷售合同;陳某需退還購車款 13 萬元并三倍賠償 39 萬元,合計 52 萬元;毛先生将涉案車輛返還給陳某。

發現買的二手車撞死過人,車主維權終獲 " 退一賠一 "

高高興興買了輛二手車,卻意外發現這輛車曾撞死過人,而事後車行稱并不知道是事故車,且不願退款。南京市民季先生質疑車行詐騙,把車行告上了法庭。

二手車市場退一賠三(二手車銷售商隐瞞維修事實)1

△ 季先生所買的大衆車

據了解,2018 年 12 月,季先生來到南京市栖霞區一家二手車經紀中心,選定一輛看上去成色較新、行駛裡程不到 6000 公裡的大衆轎車。他與車行負責人馬某簽訂合同,以 88990 元的價格購買該車。雙方簽訂的合同上還特别注明:" 保證該車沒有重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沒有撞死過人,如有,退車、退款、賠償損失。"

但取車後沒多久,季先生就發現,這輛車的駕駛手感不好,油門總使不上勁,加速比同類型車差了許多。令季先生心生疑慮的是,在給該車上保險時,需要繳納的保險費用比其他車主多了近 40%," 難道我買了輛事故車?"

為了印證自己的猜測,季先生在 2019 年 1 月 2 日緻電保險公司,想了解這輛車此前的理賠記錄。查詢結果令他大吃一驚:這輛看似嶄新的大衆轎車曾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曾緻一人死亡,時任車主還肇事逃逸。

這個發現猶如一桶涼水澆到季先生頭頂,他立刻找到馬某提出退車。但馬某表示,自己不知道這輛車是事故車,僅能提供部分賠償,并不同意退款退車。雙方前後協商了十多次未果,無奈之下,季先生認為車行存在欺詐行為,将車行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購車合同、返還購車款,支付購車款三倍的賠償金,并支付車輛保險費、購車貸款利息、過戶費、加油費等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由于買車時 " 雙方均未查詢保險理賠記錄 ",因此無法認定車行存在 " 故意隐瞞或故意告知虛假情況 " 的情形。雖然涉案車輛确實不符合銷售合同的約定,但車行的行為并不構成欺詐。季先生基于車行欺詐而提出的訴求未得到支持。

季先生提出上訴後,南京中院認為,欺詐分為積極的欺詐行為和消極的不作為。涉案車輛此前發生過重大事故,相關事故記錄随時可以查詢,而車行有能力盡到該告知義務卻未告知,構成消極的不作為。最終,南京中院對此案作出宣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相關判決予以撤銷。撤銷季先生與車行的銷售合同,要求其向車行退還涉案轎車。同時判令車行退還季先生購車款 88990 元、過戶費 100 元、加油費 400 元,并加倍賠償購車款 88990 元。

法官說法:倡導誠信經營,嚴懲失信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上述案例中,範先生依據該規定,要求二手車銷售商按購車款賠償三倍損失 45 萬餘元,合法有據。

承辦法官介紹,二手車市場内此類隐瞞車輛實況欺詐消費者的情況屢見不鮮,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三倍賠償金的目的就是為了規範市場秩序,倡導誠信經營,嚴懲失信行為。作為二手車買賣的經營者,應當自覺全面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如果心存僥幸違法牟利,可能會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

通訊員 吳勇偉 孟晶 丁真子 現代快報 /ZAKER 南京記者 顧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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