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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産繼承十大問題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26 10:58:56

遺産繼承十大問題?對于每個家庭來說,去世後的遺産分割問題,一直是複雜又引人關注的一件事兒随着人們财富積累日漸豐厚,資産種類紛繁複雜,财富傳承的難題也随之突出,一旦處理不好甚至會引發家庭糾紛因此,小編特意邀請山東京堂木律師事務所的韓義洋主任梳理了在遺産繼承方面的六大常見誤區,一起來學習一下吧——,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遺産繼承十大問題?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遺産繼承十大問題(遺産繼承的六大誤區)1

遺産繼承十大問題

對于每個家庭來說,去世後的遺産分割問題,一直是複雜又引人關注的一件事兒。随着人們财富積累日漸豐厚,資産種類紛繁複雜,财富傳承的難題也随之突出,一旦處理不好甚至會引發家庭糾紛。因此,小編特意邀請山東京堂木律師事務所的韓義洋主任梳理了在遺産繼承方面的六大常見誤區,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NO1 獨生子女一定能繼承父母的遺産

很多人覺得,我就隻有一個孩子,未來我的資産當然就歸孩子所有了;又或者從子女角度看,我是家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的财産未來還能給誰?這就是财産繼承中最常見的誤區之一。

我們來看一個典型事例:

小明是家裡的獨生子,母親和父親分别在10年前和5年前去世了,父親名下留下一套房産。父親去世時奶奶和姑姑都還在世,但去年奶奶也因病離世。最近小明想去辦理父親名下的房産過戶,卻被告知目前還不能辦理,必須要帶上姑姑并取得姑姑的放棄繼承聲明方可繼續辦理手續。

為什麼會這樣呢?原來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産分割按照法定繼承規則進行,而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且每人之間份額均等。因此,當父親去世時,奶奶作為爸爸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能分到房産的一部分;當奶奶去世時,姑姑又作為奶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又能分到房産的一部分,所以房産最終并不全歸小明所有。由此可見,當缺乏提前安排時,獨生子女未必能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産,而父母們“想當然”的傳承意願也可能會事與願違。

NO2立遺囑一定要全部家人都在現場,否則做不了。

立遺囑是财産所有人處分自己個人财産的行為,隻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不需要征得繼承人的同意,也沒有義務要把遺囑内容告知繼承人,遺囑的效力與繼承人是否知道或接受遺囑内容無關。所以立遺囑的過程不要求有繼承人的參與。

但是,到了遺産分割的時候,通常就要求所有繼承人在場了。因為在最終确認分配方案前,必須要了解是否每人手上都有遺囑,如有多份遺囑,到底哪份遺囑效力最高,以及其他人對這份效力最高的遺囑是否還有異議。當然,此時若有些繼承人因各種因素限制不能親自到場,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表态。

NO3遺囑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在家就可以随便做。

根據最新出台的民法典,遺囑形式包括公證、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和口頭七種合法形式,其中新增加的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形式尤其受歡迎,因為這兩種遺囑形式既便利實惠,又比較貼近人們的生活習慣。甚至還有人感歎,以後隻要手機在手,何時何地都能訂立遺囑了。

但是,要順利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也不是那麼簡單的。有一點必須要提醒大家,上述七種遺囑形式中,除了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外,其餘五種形式都需要有符合資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有效。那怎樣才算符合資格呢?讓自己的老伴兒或子女做見證人可以嗎?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規定了三類人不能擔任遺囑的見證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萬一選了不符合資格的人來擔任遺囑見證人,将會導緻遺囑無效。

NO4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所以應優先做公證遺囑。

民法典除了新增兩類遺囑形式外,另一重要變化就是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原則,取而代之的新規定為“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換言之,民法典正式生效後,未來無論我們采用哪種形式的遺囑,效力都是平等的,最終都是按訂立時間來确定效力。

因此,我們可以預見到一種趨勢,未來願意花錢做公證遺囑的人可能會越來越少,而其他形式的遺囑則會越來越多,那麼未來對于遺囑效力的認定很可能就越來越難,随之而來的繼承糾紛也會相應增多,遺産繼承的不确定性也難免加大。所以,在做傳承安排時,除了要考慮财産交給誰,更重要的還要考慮如何能幫助繼承人預防傳承過程中的不确定性。

NO5隻要有了遺囑,孩子就一定能順利獲得遺産。

這是很多立好遺囑的人經常出現的誤區,覺得立了遺囑就萬事大吉,孩子未來憑借着遺囑就一定能順利繼承到财産。其實未必,因為訂立遺囑隻是整個遺産繼承流程的第一步,遺囑是否能如願交到孩子手上,孩子是否清楚父母的資産所在,以及孩子是否能順利完成繼承權确認手續,都影響着最終的繼承結果。

這裡着重聊聊繼承權确認手續。繼承權确認是指對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資格和繼承份額進行審核和确認的過程,可以通過公證程序或繼承訴訟程序進行(當然,大部分人都會優先考慮公證程序)。為什麼要有這個流程呢?一方面,這是一個給各位繼承人發聲和提出救濟的機會,尤其當存在多份遺囑時,必須經過充分驗證和反複确認,絕不能憑借一方之詞就武斷确定按某份遺囑執行。另一方面,财産登記機關依據公證書或判決書等具有公信力的權威文書來辦理遺産過戶,也能有效預防錯誤發生,并控制糾錯成本。

雖然我們能理解繼承權确認手續的必要性,但它的确也為繼承人帶來了比較大的麻煩。繼承權确認手續要求所有法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一起前往辦理,且必須所有人達成一緻意見後才能取得相應的公證文書;隻要有其中一人對遺囑或分配方案提出質疑,最終很可能就要各方對簿公堂了。所以,這個手續通常是個耗時耗力的過程,很多案子甚至一拖就是好幾年,萬一遇上個别繼承人已移居海外或早已失聯的狀況,那遺産繼承就更難上加難了。

NO6子女隻繼承父母遺産,無需理會父母生前的債務。

隻想享受權利,卻不履行義務,這也許是很多人的理想狀态,但絕對不會發生在法治社會裡,在繼承遺産時亦是如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在分割遺産前,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簡而言之就是“要繼承,先還債”。但也不用太擔心,這個債務牽連并非是無限連帶責任,而是個有限責任,以繼承人所得遺産的實際價值為上限,超過部分就不在應償還之列了。

那麼有沒有可能可以不需理會父母生前的債務呢?

方法有二:

●直接放棄繼承,那麼對父母欠下的稅款和債務就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父母給孩子留下的不屬于遺産,而是其他性質的資産,比如保險理賠金、信托受益金等,由于該等資産屬于保險受益人或信托受益人的自有資産,所以領取時無需經過繼承權确認手續,領取後也無需用于償還父母生前的債務。(蘭萃)

作者:蘭萃

來源: 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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