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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交易會被人調單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30 1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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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交易會被人調單(交易完成後臨時起意暗中調包)1

什麼交易會被人調單

交易完成後臨時起意暗中調包

該行為應如何定性

觀點一 兩人涉嫌詐騙。兩人以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法,謊稱出售紫銅絲,後又故意用鐵絲暗中調包出售的紫銅絲,騙得人民币500元,并取回紫銅絲逃離現場。兩人所得款額為500元,涉嫌詐騙。

觀點二 兩人涉嫌盜竊。兩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交易紫銅絲後,趁天黑受害人不注意、看管松懈、防備不力、天氣寒冷急于交易等原因,暗中進行調包,從而竊取受害人占有的紫銅絲。兩人盜竊所得為紫銅絲10千克(經鑒定,價值600元),涉嫌盜竊。

□寇志光 袁耀娟

案情簡介▲▲▲

2016年12月8日下午,王某、張某開着汽車在農村收購廢品,車上有收購來的紫銅絲等物品。在一鄉村收購廢品時,王某、張某主動與孫某聊天,欲将車上的紫銅絲低價賣給孫某。經讨價還價,王某和張某将10千克的紫銅絲以500元的價格賣給孫某。在從車上拿貨時,由于天色較黑,天氣寒冷,王某和張某趁孫某不注意,用車上裝有鐵絲的袋子與裝着紫銅絲的袋子進行調換,孫某當場未發覺,王某和張某拿了錢快速乘車離開。後來孫某發現紫銅絲被調換,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幾天之後,王某和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對作案事實供認不諱。

意見分歧▲▲▲

對兩名嫌疑人的行為如何定性,民警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兩人涉嫌詐騙。兩人以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法,謊稱出售紫銅絲,後又故意用鐵絲暗中調包出售的紫銅絲,騙得人民币500元,并取回紫銅絲逃離現場。兩人所得款額為500元,涉嫌詐騙。

第二種意見認為兩人涉嫌盜竊。兩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交易紫銅絲後,趁天黑受害人不注意、看管松懈、防備不力、天氣寒冷急于交易等原因,暗中進行調包,從而竊取受害人占有的紫銅絲。兩人盜竊所得為紫銅絲10千克(經鑒定,價值600元),涉嫌盜竊。

法理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财物的行為。該行為的基本流程為: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受害人産生錯誤認識→受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财産→行為人取得财産→受害人受到财産上的損失。由于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詐騙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财物控制者基于這種信任主動将财物交付行為人占有。另外要成立詐騙,還需要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進行财産處分。處分财産表現為直接交付财産,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财産,或者承諾轉移财産性利益。本案中受害人不是基于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财産,所以王某和張某不構成詐騙。

盜竊,是指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取得,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财物的行為。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秘密竊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所謂秘密竊取就是行為人用自認為不為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實施的是秘密竊取他人财物的行為,并希望通過這種方式将他人财物占為己有。

詐騙與盜竊二者區分的關鍵是行為方式不同,從而也導緻受害人處分财産的差異:盜竊中受害人并不知道财産丢失的事實,事後一般不知道侵害者是誰,但是有時候也知道侵害者是誰;而詐騙中受害人是“自願”交付财物、處分财産,事後是能夠知道侵害者的。二者不同在于受害人有無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财産的行為。執法實踐中有些違法犯罪分子為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往往盜竊與詐騙并用。這時就應看财産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是否有處分财産的意思和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取得财産,到底是行為人竊取的,還是持有人“自願”處分的結果。如屬前者,則為盜竊,如屬後者,則為詐騙。例如,使用調虎離山之計将被害人支開,乘機竊取其财物的;竊取他人的銀行存折、彙款單,冒領他人的存款、彙款的。這些行為人雖然有詐騙的行為,但該詐騙行為或者是為盜竊創造條件,或者被視為盜竊行為的自然延伸、後續行為,如盜竊存折後的冒領行為,都可作為盜竊論處,而非詐騙,根源就在于這幾種情形都不具有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在受蒙蔽的情形下“自願”處分财産的特征。

本案中,兩名嫌疑人在與受害人孫某交易完成後,臨時起意,并趁天黑,受害人不注意以及天氣寒冷受害人急于交易的情況下,從受害人那裡竊取了已轉移所有權的紫銅絲。導緻紫銅絲占有關系改變并不是因為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而“自願”交付給嫌疑人,而是嫌疑人利用受害人對其買賣所得的财物看管松懈、防備不力、天氣寒冷急于交易、過于信任等秘密竊取所得。

綜上,本案中王某和張某的行為并非詐騙,而是屬于盜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刑法第26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的規定綜合考慮,本案由于涉案金額較小,應定性為行政案件中的盜竊,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之規定,對王某、張某的行為按照盜竊進行處罰。如果本案金額達到刑事案件标準,則要按照刑法第264條之規定,以盜竊罪定性處罰。

(作者單位:内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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