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多萬元購買的二手奔馳轎車因為被動過手腳,顯示的行駛裡程比實際較少了将近一半!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二手車裡程數造假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最終,法院認定這輛二手車的銷售公司行為構成欺詐,判決返還購車款并支付“三倍賠償”,合計153.2萬元,公司老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手車電瓶沒電,原來是裡程造假導緻
2020年9月,陳某從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購買了一輛二手奔馳轎車,價款38.3萬元,用車時卻發現車輛裡程表被調低。
陳某稱,2021年9月其用車時發現電瓶沒電無法啟動,于是将車輛送修。維修廠在排查漏電原因時,發現車輛儀表盤内放置了用于屏蔽車輛行駛裡程的線纜,實際裡程數9萬多公裡,安裝線纜則變為5萬多公裡。該車輛裡程表被調低4萬公裡,加裝的線纜導緻車輛漏電。
他認為,該公司向其提供虛假信息,隐瞞車輛真實情況,影響其作出判斷和決定,構成消費欺詐。
于是,陳某起訴至吳中法院,要求撤銷購車合同、退還購車款,并賠償三倍車輛價款,合計153.2萬元,且要求該公司唯一股東蔣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銷售是老闆個人行為?法院:後果由公司承受
在法庭上,汽車貿易公司辯稱,其并非合同當事人,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蔣某則辯稱,涉案車輛系其向其他經銷商購買,并無證據顯示案涉車輛存在調表情況或調表系其所為,其未進行調表。裡程數誤差不等同于重大瑕疵,不能以此撤銷合同。其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但案涉車輛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平時由其個人使用,與公司無關。原告與其個人之間的交易,不應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據介紹,雙方的交易行為是否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是該案的一個争議焦點。
關于交易主體,法院認為,車輛轉讓協議中雖然簽字人是原告和蔣某,但蔣某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該公司經營事項包括二手車經銷,蔣某向原告出售案涉車輛時,系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法律後果應由汽車貿易公司承受,故本次交易主體應為原告和該公司。
判決:行為構成欺詐,支付三倍賠償
另一個争議焦點是,汽車貿易公司及蔣某是否構成銷售欺詐?
對此法院認為,蔣某作為二手車從業人員,具有專業知識,對裡程數有無修改應能夠作出準确的判斷。且該公司經營範圍包括二手車鑒定評估,應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其出售車輛前理應對所銷售車輛的狀況進行核查,并如實告知原告。
案涉轉讓協議雖未約定行駛裡程,但二手車行駛裡程數是反映車輛狀況、影響車輛價格的重要因素,直接關乎消費者的購買選擇。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案涉車輛調表情況與其無關,未向原告真實全面得提供車輛信息,導緻原告決定購買調表車輛,該行為構成欺詐。
最終,吳中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車輛轉讓協議書》,原告返還案涉車輛,被告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返還原告購車款38.3萬元,并支付賠償款114.9萬元;被告蔣某對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介紹,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在法院居中協商下,雙方達成判後和解。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應選擇正規交易市場認證商戶的認證車源,要求銷售者簽訂詳細的書面合同,明确車輛車齡、實際裡程、主要配置等信息,并仔細查驗車輛。如若發現信息不符、協商不成,可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陳俊生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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