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五百萬固定資産稅前一次性扣除實務來啦
政策來了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等相關規定執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
稅前可以一次性扣除那會計就不用進固定資産了嗎?
大錯特錯!!!
我們開看看會計準則和稅法比較如下:
原來會計做賬繼續入固定資産,以及計提折舊,稅收上可以一次性扣除,隻是形成了稅會差異,有差異我們做差異分錄即可。
來個例子玩一下
華豐公司在2018年12月12日購入一生産設備價值為300萬元,在本月底已經達到使用狀态進項稅為48萬元,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在2019年因企業利潤較大,企業想利用今年的新政策在稅前一次性扣除,财稅該怎麼去做?
會計處理:
根據會計準則,應該入固定資産,按設備類折舊年限為10年,殘值為0,
借:固定資産 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48
貸:銀行存款 348
在2019年本年折舊為300/10=30萬元,資産賬載金額為300萬元,累計折舊為30萬元
稅務處理:
根據财稅2018年54号文件,在稅前允許一次性扣除的設備。則2019年當年資産計稅基礎為300萬元,稅收折舊為300萬元。此時有了稅會差異:
賬面金額為300-30=270萬元,稅法資産計稅基礎為300-300=0,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确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270*25%=67.5萬元
在2019年12月底寫會計差異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67.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67.5
繼續看看我們在2019年彙算清繳A105080報表如何填寫:
在2019年本年折舊為300/10=30萬元,資産賬載金額為300萬元,累計折舊為30萬元
那麼在接下來的2020年到2028年賬務處理為(連續寫9年也就消除了差異):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7.5
貸:所得稅費用 7.5
那麼在2020年彙算清繳如何填報A105080
親,明白了嗎?明白了點個贊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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