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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處罰決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2 00:03:41

做食品企業就要做良心企業,若利字當頭,置法律與人民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一企業因篡改食品生産日期被行政處罰,不滿處罰“過重”,狀告行政機關。這處罰,真的重了嗎?

3月15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以全媒體直播方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怡和公司(化名)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被告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松江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一案,并當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庭審同步進行了網絡全媒體直播,40餘家媒體、平台全程參與,直播持續近兩個小時,近1000萬網友在線觀看。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處罰決定(一企業篡改食品生産日期)1

本案由闵行法院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李國泉擔任審判長,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局長陸峰、上海市松江區司法局局長潘瓊分别作為兩被告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為免“損失”,公司篡改食品生産日期

産品過期,無法出售。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成本損失,怡和公司決定在食品生産日期上作文章。公司将臨近保質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出生日期”加以改動,從而達到可售标準。

自2019年8月1日起,怡和公司通過先用清洗劑擦掉原生産日期,再用噴碼機重新噴碼的方式,陸續對積壓的臨近保質期以及已經過期的“奶酪熏腸”等産品生産日期予以篡改。

行政機關查處,吊沒罰齊上

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衆舉報,反映怡和公司涉嫌篡改産品生産日期。

2019年8月7日,執法人員當場查實怡和公司篡改産品生産日期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在企業的外包裝間查見從業人員正在使用抹布和噴碼機清洗劑擦拭奶酪熏腸上的生産日期标識:2019/4/17,同時用噴碼機進行重新噴碼,噴碼機字樣顯示為2019/08/07A1,兩者字體、字号完全一緻。

經查,怡和公司共篡改奶酪熏腸1487包,德式經典煎腸3757包,德式圖林根煎腸441包,德式紐倫堡煎腸698包,貨值金額177081.56元。截至案發,怡和公司銷售了篡改生産日期的德式經典煎腸54包。案發後,該批産品被全部召回。

2020年6月28日,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向怡和公司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怡和公司篡改臨近保質期及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生産日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産經營标注虛假生産日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除責令怡和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外,對其處以吊銷食品生産許可證、罰款301萬餘元、沒收違法生産涉案産品及違法生産使用工具、設備等處罰。

不滿處罰對簿公堂,“過重”與否針鋒相對

怡和公司不服處罰結果,向松江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2020年10月30日,松江區政府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怡和公司仍不服,遂訴至闵行法院。

不服理由:處罰過重!

處罰真的太重了嗎?

庭審中,原被告各執己見,展開了激烈交鋒。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處罰決定(一企業篡改食品生産日期)2

原告怡和公司訴稱:積極配合,未造成危害後果,不符合從重處罰情形。

原告認為,其積極配合松江區市場監管局調查,主動提供了生産記錄、産品包裝規格、銷售訂單等涉案相關文件,主動召回流向經銷商處的涉案産品,無任何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後果,故不符合從重處罰的法定情形。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未全面适用我國及上海市關于行政處罰裁量的相關規定、意見等,對原告進行超過貨值17倍的罰款并吊銷食品生産許可證,屬于法律适用錯誤,處罰明顯不當。故起訴要求撤銷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被行政處罰決定及松江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處罰決定(一企業篡改食品生産日期)3

被告松江區市場監管局辯稱:危害性大、主觀故意明顯,罰當其責。

原告構成生産經營标注虛假生産日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涉案産品屬于高風險食品範圍,部分涉案産品已超過保質期,貨值金額達177081.56元,且原告對于篡改生産日期以延長産品保質期的違法行為,明顯存在主觀故意。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在綜合考量原告行為的情節輕重及案件具體情況的基礎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另,其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主體适格,執法程序合法。故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松江區政府辯稱: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松江區政府具有作出的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的職權,且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槌敲響時

闵行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作為違法行為地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原告對實施篡改食品生産日期之行為不持異議,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裁量是否适當。

從涉案産品的風險性來看

涉案産品系肉制品,屬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高風險食品範圍,近一半的涉案産品在篡改時就已經過期,其餘的涉案産品也已臨近保質期。現原告通過篡改生産日期,使得超過保質期或臨近保質期的産品流入市場,加劇了食品安全的風險性。

從涉案産品的貨值金額和銷售渠道來看

涉案産品共計6000餘包,貨值金額達177081.56元,并已銷售54包産品,且涉案産品多銷往商超,銷售渠道較廣,客戶群具有不确定性,對人民群衆身體健康的潛在危害性較大。

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看

原告作為一家肉制品生産企業,應知如實标明産品生産日期的重要性,但卻為了延長積壓庫存産品的保質期以便銷售,多次大量篡改生産日期,顯然具有實施違法行為謀利的主觀故意。

從處罰結果的形成和處罰力度來看

原告雖然及時召回已售涉案産品,但該召回行為并非主動實施,而是案發後在監管部門的要求下實施的,是監管部門及時查處才避免嚴重後果的發生。鑒于原告有從重處罰情形,松江區市場監管局綜合考量後,根據原告的主要情節在法定處罰幅度内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法律适用正确,處罰裁量适當。

此外,被告松江區政府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經審查後認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執法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

綜上,闵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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