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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不同時買賣合同成立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6 03:31:35

标的物不同時買賣合同成立嗎?一、相關法條《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出賣人多交标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标的物不同時買賣合同成立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标的物不同時買賣合同成立嗎(買賣合同中多交标的物的理解與研究)1

标的物不同時買賣合同成立嗎

一、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出賣人多交标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問題的提出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規定了出賣人多交标的物時買受人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接收多交标的物并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第二種拒收多交标的物并及時通知出賣人。在買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至出賣人受領标的物期間,标的物該如何處置?依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買受人可以對多交标的物代為保管并向出賣人主張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但問題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了買受人“可以”代為保管,而不是“應當”代為保管,在什麼情況下買受人可以不代為保管呢?買受人代為保管的方式都有哪些?筆者帶着這些問題對買賣合同中多交标的物的情形進行學習研究。

三、買受人代為保管的前提

通過《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可知買受人代為保管多交标的物的前提有:1、出賣人多交标的物;2、拒絕接收多交部分且及時通知出賣人;3、出賣人無法及時取回或管領多交标的物。

(一)關于“多交”的認定

适用上述兩個法律條文的前提是出賣人多交标的物,何為多交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适用》認為多交是指出賣人實際交付的标的物數量超過了合同的約定。出賣人交付的标的物數量在合理的磅差或尾差之内的,應認定為交付的數量符合約定的标準。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約定了交付标的物數量的上下浮動區間,隻要出賣人交付的标的物數量在該區間内即不屬于多交标的物的情形,買受人應當全部收下,在适用上述兩個法律條文的餘地較小。

(二)拒絕接收多交部分且及時通知出賣人

接收又稱受領,我的理解,在買賣合同中受領是指買受人收到标的物并認可收到的貨物符合合同約定,此時買受人喪失了拒收标的物的權利。現實中存在買受人僅僅收到了标的物,經過幾日的檢驗後發現标的物與合同約定不符,即收到标的物與接受标的物之間存在時間差,這個時候買受人能否拒收标的物?

首先,受領分為事實上的受領和法律上的受領。買受人将标的物接收下來稱之為事實上的受領;買受人向出賣人明示或默示接收标的物的稱之為法律上的受領。現行法律認為買受人收到标的物後,在合理期間内未做拒絕接受的通知的,則推定買受人接受了标的物。

因此買受人如不願接收多交标的物應當及時的明确的将拒收多交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傳遞給出賣人,否則出賣人可以推定買受人同意接收多交的标的物。

(三)出賣人無法及時取回或管領多交标的物

買受人拒收多交的标的物,并将該意思表示及時通知出賣人,出賣人可以及時取回或管領多交的标的物,則沒有買受人代為保管的必要,僅在出賣人取回前暫時保管即可。因此買受人代為保管的前提是出賣人無法及時取回或管領多交的标的物,這主要是指标的物系異地交付且出賣人在标的物接收地無代理人的情形。

四、買受人代為保管義務的産生及性質

代為保管義務系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協助履行原則産生的,屬于附随義務。通說認為附随義務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也不能以訴訟方式請求履行。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中對無償保管人的責任承擔與《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很像。

就保管過程中出現标的物損失時的責任承擔而言,我認為買受人代為保管的性質應屬于無償保管,隻要買受人對損失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一般注意義務即不應對損失承擔責任,即“輕微過失免責,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免責”。

五、代為保管的方式

買受人在代為保管多交标的物期間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态度保管和處置标的物,并根據标的物的情形采取适當的保管方式進行保管。

因買受人拒絕受領多交标的物并及時通知出賣人的,多交的标的物并不因交付行為而産生所有權轉移,此時多交标的物的所有權仍屬于出賣人,出賣人可就多交标的物的保管和處置作出明确指示或要求,在出賣人沒有作出明确指示或要求時買受人可以選擇自己代為保管;在自己不具備保管條件時,買受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買受人可以應急處置标的物(如拍賣、變賣等)。如出現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通知後,出賣人對拒收行為合理期限内未表示異議,買受人還可考慮主動返還多交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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