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過一個小案例來進行了解:
陳某原戶籍所在地是上海市,2010年陳某打算從上海市遷出,遷往杭州市,在去杭州市戶籍登記機關登記處的路上發生了車禍,後住院了大半年。出院後,陳某在杭州市一親戚家休養一年,期間未辦理任何戶籍登記手續。身體康複後他又前往廣州市打工,并依法在廣州市辦理了暫住證,居住期限為六個月,現在陳某決定為自己購買一份保險,那麼他的法定住所一欄該如何填寫呢?
法律解析:
陳某仍應該依照自己的上海市的戶籍所在地地址填寫。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法定住所地以戶籍所在地為準,經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緻的,應以經常居住地為準。所謂經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醫院治療的除外。司法解釋規定,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本案例中因為陳某在杭州居住的一年多
期間是在醫療治病,并沒有辦理任何戶籍遷入登記手續,而在廣州市的居住期間不滿一年,所以杭州市、廣州市都不能視為是陳某的經常居住地。綜上所述,陳某的法定居住地仍應以上海的戶籍所在地地址為準。
不知道通過這一小案例,大家有沒有對“住所”和“居所”有所了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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