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期,政策層面多次提出要降低撥備覆蓋率,以便能夠騰挪出信貸額度、補充資本,增強銀行信貸投放能力。具體看,
1、2022年4月13日,國常會提出“鼓勵撥備水平較高的大型銀行有序降低撥備覆蓋率”。不過這裡的大型銀行口徑存在不同的解釋。
例如,央行貨币政策執行報告中的大型銀行是指本外币資産總量大于等于2萬億元的銀行(以2008年底計息為準),銀保監會則僅包括工農中建交和郵儲銀行等6家銀行納入大型銀行。
2、2022年4月15日,銀保監會首席檢查官、辦公廳主任、新聞發言人王朝弟在新聞發布會上提出“鼓勵撥備較高的大型銀行及其他優質上市銀行将實際撥備覆蓋率逐步回歸合理水平”,可以看出這裡是将降低撥備覆蓋率的銀行範圍由大型銀行進一步拓展至其他優質上市銀行。
(二)實際上自2015年存貸比這一監管指标被廢為監測指标之後,關于撥備覆蓋率的調整便一直受關注。而曆史上曾有過三次降低撥備覆蓋率的政策嘗試。
1、2016年2月,市場傳言“國務院正在考慮降低銀行壞賬撥備覆蓋率”,成為取消存貸比這一監管指标之後的又一把利劍。
2、2020年4月21日的國常會提出“将中小銀行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階段性下調20個百分點,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提高服務小微企業能力”。
3、除商業銀行外,其它金融機構也面臨着該類政策的調整,如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2020年11月6日,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明确在将逾期60天以上貸款全部納入不良及資本充足率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兩類公司可申請将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由150%降至130%,當然這裡釋放的貸款損失準備要優先用于不良貸款核銷、不得用于發放薪酬和分紅。
二、撥備覆蓋率的監管要求是一個動态變化的過程撥備覆蓋率已成為衡量商業銀行财務狀況與風險狀況的監管指标,和ROE等指标一起成為商業銀行估值的最重要參考标準。不過從曆史演變來看,撥備覆蓋率的監管要求是一個動态變化的過程。
(一)2004-2006年:逐步明确應足額計提,即100%為最低标準1、2004年2月22日,原銀監會發布《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暫行)》,首次對撥備覆蓋率的計算方法進行了規定,并明确撥備覆蓋率隻有超過100%的股份行在對應細項評級上才能拿到滿分。其中,撥備覆蓋率=(一般準備 專項準備 特種準備)/(次級類貸款 可疑類貸款 損失類貸款)
2、2005年12月31日,原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标(試行)》,明确提出不良資産率和不良貸款率分别不得高于4%和5%、資産損失準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均必須大于100%(即應足額計提準備)。其中,
資産損失準備充足率=信用風險資産實際計提準備/信用風險資産應提準備×100%,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貸款實際計提準備/貸款應提準備×100%
3、2006年5月16日,原銀監會發布《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及相關監管指引》,提出國有商業銀行在财務重組完成當年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應不低于60%,之後在确保财務穩健的前提下逐年提高該比例,争取在五年内達到100%。
(二)2009-2018年:逐步明确應超額計提,即逐步提升至130%和150%2009年,原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2009年第一次經濟金融形勢通報會上要求銀行撥備覆蓋率至少要達到130%以上,而在同年第三次經濟金融形勢通報會上則要求銀行撥備覆蓋率至少要達到150%以上。2011年7月27日,原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明确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的基本标準分别為2.5%和150%,并明确以下兩點:
1、監管機構依據經濟周期、宏觀經濟政策、産業政策、商業銀行整體貸款分類偏離度、貸款損失變化趨勢等因素對貸款損失準備監管标準進行動态調整。
2、監管機構依據業務特點、貸款質量、信用風險管理水平、貸款分類偏離度、呆賬核銷等因素對單家銀行應達到的貸款損失準備監管标準進行差異化調整。
(三)2018年以來:将撥備覆蓋率的監管要求動态調整至120-150%2018年2月28日,原銀監會發布《關于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銀監發(2018)7号文),明确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由150%調整至120-150%、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由2.5%調整為1.5-2.5%以及各級監管部門應綜合考慮商業銀行貸款分類準确性、處置不良貸款主動性、資本充足率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則,确定貸款損失準備最低監管要求,意味着撥備覆蓋率逐步下調已成為比較明确的政策導向。
三、為什麼會考慮降低撥備覆蓋率?
撥備覆蓋率是貸款損失準備金餘額與不良貸款餘額的比值,其在衡量商業銀行财務狀況與資産質量方面具有特定的意義。
(一)有下調的充分性:我國商業銀行的撥備覆蓋率普遍偏高我國商業銀行撥備覆蓋率一直堅持高标準的監管要求,即便标準下調至120%,在國際上也算比較高。理論上講,如果不良貸款餘額指标能夠真實完整反映商業銀行的資産質量,則隻需要足額計提就可以完全覆蓋掉商業銀行的風險,也即撥備覆蓋率隻要不低于100%即可。但實踐中,由于貸款僅占商業銀行總資産的50%左右,另有一部分投資類資産沒有計提相應撥備,以及不良貸款本身亦無法完全反映貸款實際質量,因此相較于表面上的不良貸款數據,撥備覆蓋率最好應超過100%,這大概也是國内将撥備覆蓋率的标準定為150%的主要原因。如果未來非信貸資産逐漸按照公允價值的标準進行計量,且不良貸款能夠真實反映貸款質量,則撥備覆蓋率逐步降至100%的水平是完全可以的。
也即,随着非信貸資産逐漸按市場價值計量,以及逾期貸款全部納入不良貸款,則超額計提撥備的必要性也會随之降低。不過相較于監管标準,一些銀行在撥備的計提上明顯偏謹慎,甚至有存在隐藏利潤的傾向,其實際撥備覆蓋率數值遠遠超過監管标準。例如,截至2021年底,商業銀行的撥備覆蓋率為196.91%,較150%的标準高出47個百分點左右;國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民營銀行和外資行的撥備覆蓋率分别為239.22%、206.31%、188.71%、335.90%和362.75%,均明顯高于150%的标準。
(二)有下調的必要性:緩解商業銀行經營壓力,提升信貸投放能力
1、撥備本身是不良貸款的覆蓋,而超出标準的超額撥備實質上則是未分配利潤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看撥備覆蓋率具有典型的順周期特征,而下調撥備覆蓋率有助于商業銀行在風險與收益之間更好做出平衡。例如,在2012至2019年這段時間,商業銀行撥備覆蓋率與實際經濟增速之間的相關系數高達83.70%。
例如,在經濟上行周期時,為滿足撥備覆蓋率的監管要求,随着信貸投放的不斷增加,商業銀行需要計提相應比例的撥備,而使得在撥備覆蓋率未發生變化以及不良貸款增幅較小的情況下,貸款損失準備金餘額相應也會大幅上升。再比如,在經濟下行周期時,不良貸款大幅上升會使得撥備不斷被消耗,進而會使得商業銀行從利潤中計提的撥備較多,加劇商業銀行的經營壓力。
2、在經濟下行和穩增長壓力較大的背景下,下調撥備覆蓋率有助于緩解撥貸比等監管要求的壓力,提升商業銀行信貸投放能力。實際上,釋放的一部分撥備既可以用來核銷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也有助于提升商業銀行自我資本補充能力、減少商業銀行經營業績的波動性,提升信貸投放能力。
(三)超額撥備覆蓋是逆周期儲備政策:經濟下行壓力較大時會被拿出來用和央行向财政上繳利潤一樣,超額撥備覆蓋本身也可被視為儲備政策之一,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時常會被拿出來使用,在财政體系對降低撥備覆蓋率的做法一直傾向于支持,并将其視為逆周期儲備政策之一。
例如,2019年9月26日,财政部發布《金融企業财務規則(征求意見稿)》,明确提出“為真實反映金融企業經營成果,防止金融企業利用準備金調節利潤,對于大幅超提準備金予以規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例,監管部門要求的撥備覆蓋率基本标準為150%,對于超過監管要求2倍以上,應視為存在隐藏利潤的傾向,要對超額計提部分還原成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
四、撥備覆蓋率能夠釋放多少信貸空間?
(一)撥備覆蓋率越高,代表商業銀行的風險抵禦能力越強,但同時也會制約商業銀行通過内生路徑補充資本的能力,并進一步制約信貸投放能力。因此,在降低撥備覆蓋率成為政策導向且方向較為明确的背景下,商業銀行一般會通過以下幾個路徑來降低撥備覆蓋率:
1、減少當期撥備計提,以釋放出當期更多利潤,擴大商業銀行利潤空間,提升商業銀行資本補充能力,有效支撐信貸投放。
2、适度放松對不良的容忍度和認定約束,減少不必要的計提。
3、釋放出已計提的撥備,用于不良資産的核銷、騰挪出信貸投放空間。
(二)從整體商業銀行來看,若将120%作為撥備覆蓋率的最低監管标準,釋放撥備的70%用作資本補充,則以10%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來看,預計能夠用來支撐的最大信貸投放規模會超過15萬億元。當然,這隻是理想化的假設,畢竟并非所有銀行的撥備覆蓋率要求均會按照120%來執行,同時降低撥備覆蓋率對商業銀行來說應是一個漫長小幅的調整過程,細化到每年的信貸投放預計會有幾萬億,而不同商業銀行的緊迫性亦會有所差異,因此通過下調撥備覆蓋率而帶來的信貸投放空間并沒有一個準确的衡量标準。
綜上,和鼓勵提升成本收入比、加大特定金融機構利潤上繳财政比例一樣,撥備覆蓋率亦是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的逆周期儲備政策之一,而從國際标準和目前政策導向來看,撥備覆蓋率的逐步下調是一個方向明确且漫長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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