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魚捉蝦這些常見的非法捕撈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這些大家已經習以為常了。但是,捕撈水生植物也被判刑的,卻較為少見。
近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撈螺蛳、芡實的案件,兩名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均以非法捕撈水産品罪被分别判處拘役五個月、四個月。
經查明,2021年1月下旬,兩名被告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郭某等四人(均另案處理)在洪澤湖濕地保護區内,利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機吸螺蚬船,共捕撈芡實約3200千克、螺蛳約50千克。
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在洪澤湖濕地(省級濕地保護區)範圍内,使用機吸螺蚬船這樣一種掠奪性的捕撈工具,對湖泊水生植物資源和動物資源造成毀滅性損害,嚴重破壞了湖泊的生物多樣性,同時也必将帶來水體的富營養化,降低水體的自我淨化和修複能力,威脅湖泊生态系統的健康穩定,該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遂作出以上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庭審中,有專門知識的人到庭就芡實是否屬于水産品發表了專家咨詢意見,并被法庭采納。專家認為,芡實(又名雞頭子、雞頭米),是淡水中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植物,能淨化水體,對維持洪澤湖水生植物群落生物多樣性發揮着重要作用,應當認定為水産品。
“本案兩名被告人非法捕撈螺蛳、芡實總量超過3噸,捕撈地點位于我省極為重要并極具代表性的内陸濕地保護區,捕撈工具、捕撈方式系國家明令禁止的漁具漁法,法庭綜合以上因素最終對二被告人判處刑罰。”
該案承辦人、盱眙法院洪澤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法官蔣瑩瑩介紹說,“本案将水生植物與水生動物一同納入非法捕撈罪的保護範圍,既是打擊非法捕撈行為維護生物多樣性的必然要求,同時也彰顯了人民法院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維護湖泊自然生态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信心決心。”
來源:江蘇法治報(特約記者:馬穎 秦曉波、記者:翟敏)
監制:劉洪 程淼
編輯:劉怡然
校對:谷朋
實習:黨一然 邢丹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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