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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3歲男孩掉下水道最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3 07:16:05

随手扔了一塊肉

竟然要賠2萬元

說出來你敢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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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

因一塊豬肉引起的訴訟

事發南京一市場内

一位豬肉攤主

随手将一小塊不要的豬肉

丢棄在行人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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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後一阿姨經過

恰巧踩上去滑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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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過程中

阿姨撞到了小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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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醫後

該阿姨确診為

左側第9、10根肋骨骨折

創傷性胸腔積液

肺部感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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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對賠償金額

無法達成一緻

受傷阿姨

将豬肉攤主、小推車車主

及市場管理公司

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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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對話

最終

經法院調解

受傷阿姨的

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

各項損失合計2萬元

其中

豬肉攤主賠償1萬

小推車車主和市場管理公司

各賠償5千元

法官說法

雖從一般意義上來理解,不文明行為不直接産生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否定結果,僅僅屬于道德譴責範圍,但若因不文明行為産生了損害後果,行為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義務人,因疏于管理,未能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他人的權益,緻使他人受到人身和财産損害的,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綜合:六合法院、農民頻道

來源: 甯波交通廣播FM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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