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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價之後的快遞丢失了怎麼賠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8-08 11:44:00

保價8000的黃金丢了隻賠2000元?這一事件在前一日登上熱搜第一,也引發了網友對快遞保價規則的争論。北京青年報記者9月14日了解到,目前快遞丢失或損壞,快遞公司有三種賠付“方案”。但是在面對消費者實際索賠時,快遞公司的計算方式卻超乎了索賠者的預計。

保價之後的快遞丢失了怎麼賠償(保價8000元的黃金丢了隻賠2000元)1

8000元黃金丢了隻賠2000元?快遞保價糾紛再上熱搜

9月10日,杭州蕭山的小劉通過順豐同城業務寄送了價值8000元左右的20克黃金,并購買了價值8000元的保價服務。随後,小劉被告知該快件丢失。買了全額保價的小劉本應收到快遞公司的全額賠付,但次日順豐客服卻表示隻能賠付2000元。

明明購買了足額的保價服務,卻隻賠償不到四分之一的錢,而且還說不出這樣賠償的理由,讓當事人表示難以接受。

不過,此事發酵并登頂熱搜後,9月13日順豐同城回應稱,其已第一時間協助客戶報警,13日已按照8000元的保價金額全額先行賠付到賬。經過警方調查尋找和各方配合努力下,客戶遺失的黃金已經找到。

而此事引發的熱議卻沒有因此平息。有網友表示,快遞員在知道物品價值的情況下如果自行拿走,是不是也隻需要基于運費進行少量賠付?更有網友調侃稱,這不是寄快遞,是快遞公司來“進貨”。更有網友質疑,是不是事情不鬧上熱搜就不能得到妥善的解決,那快遞保價與否又有何意義?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近期,有多件用戶寄遞高價值物品,遭遇快遞丢失或損壞隻能獲得少量賠償的事件發生,再加上小劉的經曆,讓網友紛紛質疑起快遞保價賠付制度的合理性。

快遞公司賠償的三種情況 最後一種出乎意料

對于整個快遞行業來說,如果不能及時解決丢件賠付問題,無疑會對其信譽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而對于快件丢失或損壞的賠付方式,不少快遞公司都寫到了自己與客戶的《快遞服務協議》中。北青報記者梳理發現,對于快件丢失或損壞的賠付,目前快遞公司有三種賠償“方案”。

首先就是寄遞快遞的用戶并沒有購買保價服務。這種情況下,如果快件丢失,向快遞公司追償,後者一般會以快遞費的3到5倍進行賠償。而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價值金額不高的快遞,在一些服務比較好的快遞公司中能得到全額賠付。但是也有快遞公司嚴格按照條款中約定賠償比例執行。

而對于購買了保價服務的用戶,一些公司的政策則不盡相同。北青報記者查詢了順豐、圓通、中通、申通、韻達和EMS等主流快遞公司的《快遞服務協議》,發現對于保價快件的賠償方式,各家均有明确的規定。在賠償這部分就有足額保價賠償和未足額保價賠償兩種情況。

總的來說,大多數公司執行的是“如快件丢失、損壞、短少的,按照實際價值賠償,最高不超過快件的保價金額”。少數公司在此基礎上會額外退還保價費。也就是說,如果價值1000元的物品,如果保價1000元,丢失就賠1000元,就是足額保價全額賠。這比較符合普通大衆對“保價”的理解。但還是這個商品,如果保價500元,丢失就賠500元,這就是未足額保價賠償保價金額上限。

而在未足額保價賠付的問題上,順豐與其他快遞公司的規定略有不同。北青報記者查詢發現,在順豐的條款中,涉及保價快件賠償的表述為:“破損、短少時順豐将按照保價金額和實際損失的比例向您賠償”。此前就有用戶寄價值98萬元的醫療器械,保價2萬元,最終因為寄遞過程中損壞,維修花了1萬多元,本以為保價可以全額承擔,但最終快遞公司隻願賠250餘元。按照當時給的解釋,其未全額保價物品損失的賠償計算公式為——賠償額=(保價費/物品實際價格)*維修費用。而這幾乎出乎了所有追償消費者的預料。因此,這類糾紛也頻頻鬧上法庭。

快遞保價應公平公正 不是企業拿捏的“橡皮泥”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國對于快遞保價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民法典》等。其中,《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不過,在第四十七條中也明确“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丢失、損毀和内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而實際上,不少快遞公司在用戶下單前則需要用戶勾選與該公司的《快遞協議》,而在這份協議中,對于快遞保價、賠償的規則,快遞公司有自己的方式。而用戶如果不同意“保價條款”就不能寄快遞,而一旦勾選協議,則表示同意全篇協議内容。

對此,有律師認為,對于保價條款的性質,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保價條款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了快遞公司的義務,排除了寄件人獲得全額賠償的權利,違反了公平原則,應認定為無效。而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保價條款屬于限制責任的格式條款,如果快遞公司已經盡到了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而且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排除适用情形,應認定保價條款有效。在實際中,承運人将保價條款内容分别進行了加黑、加粗,一般就會認為盡到了合理的提醒義務。

不論是哪種情況,正如《北京青年報》發表的評論稱,快遞公司賠償金額明顯低于保價金額,導緻部分消費者對快遞行業失去信任,繼而損害了行業利益。快遞保價規則應該是公平、公正的規則,符合快遞公司和消費者雙方利益,不能成為企業想怎麼捏就怎麼捏的“橡皮泥”。

來源:北京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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