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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和下班時間算加班時長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1-31 19:59:04

在标準工時制下,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工作制度,而實踐中,很多勞動者在單位的時間,都是按照 “朝九晚六”計算。

有些公司吃飯時間為半個小時,有些公司午餐時間為一個小時或者更長,不管多長時間,中午用餐的時間屬不屬于于工作時間?是否應當計算加班費呢?

工作時間,又稱法定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工作義務,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産的時間。工作時間具有以下特點:

(1)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時間即為工作時間。

(2)工作時間不限于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範圍,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以及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其中,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為完成生産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出差時間、依法或單位安排離崗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等。

上班時間和下班時間算加班時長(算不算工作時間)1

吃飯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對此我國《勞動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都沒有作出規定。

為了避免産生加班費的争議,有些公司會在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上區分“工作時間”與“用餐時間”,并注明“用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那麼,是不是隻要公司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明确用餐時間不屬于工作時間,勞動者就無法主張用餐過程中的加班費呢?

司法實踐中,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判斷用餐時間是否屬于工作時間的關鍵在于該就餐時間是否可以由勞動者自行支配。

如果在企業規定的就餐時間段内,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比如有些辦公樓的員工,在午餐一小時内可以選擇是否在公司用餐或者外出就餐,或者可以在公司外面處理自己的事情等,比如還可以在就餐時間逛個街,午睡等等,這樣的就餐時間原則上就屬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時間。

如果由于特定工作崗位的性質,勞動者在就餐時間段的自由支配度很低,比如生産工作不容間斷、當班員工相互調劑在工作中就餐,或者就餐時間也要随時待命等,此類短暫中斷的就餐時間如被約定或者規定為休息時間,有可能就會被認定無效,這樣的就餐時間就應當算作工作時間。

總而言之,不受工作任務、工作崗位束縛的用餐時間都不能算作工作時間,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另有約定用餐時間屬于工作時間的,這種條款對勞動者有利,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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