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是「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辦稅流程」,稅總下一步還有哪些動作,參見:點贊:國稅總局出台30條「放管服」措施。
2、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默認的是适用一般計稅方法,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适用一般計稅方法,天經地義,無需向稅務機關備案或者審批。
3、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如果适用或者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适用」隻包括一種情形,即,一般納稅人為财稅〔2017〕58号規定的「特定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隻能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參見:何博士關于建築服務新政的理解。
(2)「選擇适用」包括三種情形,即,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為建築工程「老項目」、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具體備案時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佐證資料。
(1)無論建築服務發生地在什麼地方,計稅方法的備案地均為納稅人的機構所在地,無需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參見:建築服務異地預繳十大玄機(一):預征率誰說了算?。
(2)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
上述資料側重于證明工程項目為「老項目」,實操時建議加蓋納稅人公章。
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且注明了合同開工日期的,以《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作為備案資料。
沒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雖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沒有注明合同開工日期的,以注明合同開工日期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作為備案資料。
沒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雖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沒有注明合同開工日期的,且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沒有注明合同開工日期的,您看着辦。
(3)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
此處的「甲供工程」既包括财稅〔2016〕36号文附件2所稱的「甲供工程」,也包括财稅〔2017〕58号文所稱的「甲供工程」(參見:何博士說稅:甲供工程新政的深度理解與應對建議)。
此處的「清包工」方式,應以财稅〔2016〕36号文附件2的定義為準。
盡管真正意義上的甲供工程應以招标文件為認定标準(參見:關于甲供工程的幾點思考),但由于目前稅務機關對甲供工程掌握的口徑較為寬泛,辦理備案手續仍以承包合同為準。
納稅人要注意,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也要加蓋公章。
5、備案的時間為「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
(1)納稅申報的必要條件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如果納稅人盡管有符合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條件的項目,如果目前尚未發生納稅義務(參見:【建築業營改增政策解析】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暫不進行備案。
(2)一般納稅人适用或者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共有四種情形(見下文),具體備案的時間為每種情形「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
6、43号公告所稱的「一次備案制」,是指同一納稅人同一種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情形,隻需要備案一次,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最多隻需要備案四次: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首次納稅申報前,備案一次。
(2)為老項目提供建築服務,首次納稅申報前,備案一次。
(3)為「普通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首次納稅申報前,備案一次。
(4)2017年7月1日後,為「特定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首次納稅申報前,備案一次。
7、一般納稅人完成上述四次備案手續後,再發生适用簡易計稅或者選擇适用簡易計稅的情形時,無需再次履行備案手續。
開具發票和納稅申報時,均可直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操作。
8、43号公告秉承的思想是「放管服」,稅務機關充分信任納稅人,但是,信任意味着責任。
納稅人應按照43号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資料範圍,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築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築服務不得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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