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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可以一個人說走就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2 04:18:08

什麼時候可以一個人說走就走(想走就走個人信息可以)1

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施行,早在2017年,《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就首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後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并經過三次審議後才正式推出。而在第三次審議時首次提到了信息可攜帶權。

什麼時候可以一個人說走就走(想走就走個人信息可以)2

法案的第45條提出“個人請求将其個人信息轉移至其指定的個人信息處理者,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這也就是信息可攜帶權的詳細規定。

FOR EXAMPLE

以實際的場景為例,小明之前一直在A平台聽歌,但是後來想去B平台,A平台已經記錄了小明的音樂偏好等個人信息,在轉到B平台時可以要求A提供途徑,将A平台收集和處理過的信息轉移到B平台。這樣,小明雖然換了一個平台,但幾乎沒有體驗上的差别。有網友說,這與手機号“攜号轉網”異曲同工。

如果說之前各個平台和軟件等收集的用戶信息是屬于自己的,不會随便分享給别的競争平台。那麼在個人可攜帶權之下,這些數據就是屬于用戶自己的,用戶想要轉給誰就可以轉給誰。

最早對個人信息可攜帶權作出規定的是歐盟的《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也是在這之後,個人信息可攜帶權的概念被廣泛熟知。

但我國的個人信息可攜帶權與GDPR中的規定有所區别。

在GDPR條例第20條中規定:數據可攜帶權是指數據主體有權以結構化、通用的和機器可讀的格式,獲取其提供給數據控制者的相關個人數據,且數據主體有權将此類數據無障礙地從該控制者處傳輸至其他控制者處。也就是用戶可以将數據從一個平台“一鍵轉移”到另一個平台。

在國際上,平台主導和政府主導是主要的個人信息可攜帶權發展模式。

DIFFERENCE

比如由美國科技巨頭企業發起的DTP(數據傳輸項目)模式就是典型的平台主導模式。用戶可以将數據“一鍵轉移”,但僅限于發起的幾家企業之間。方便是很方便,但這樣的弊端就是巨頭壟斷。

而韓國的MyData(個人數據管理)模式則是典型的政府主導模式。由政府發牌照,指定數據運營商對個人數據進行統一儲存和管理。用戶如果要将A平台的數據轉移到B平台,A平台需要先将數據轉移到持牌運營商,再由該運營商通過用戶授權後轉移到B平台。

政府權威監督是該模式的主要優點,但問題是持牌運營商之間本身存在競争,而運營商和平台之間也存在競争,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會願意把自己的數據傳輸給競争平台。

我國的個人信息可攜帶權參考了國外現有的模式,采用DDTP(分布式數據傳輸協議)模式。這樣的模式不依賴于任何單一機構。DDTP的模式與韓國類似,區别在于将運營商的角色替換成了産業區塊鍊。平台将數據的哈希值傳到區塊鍊,再由區塊鍊傳給另一個平台。所謂哈希值,指的是一種數據“指紋”标記,每個數據都有獨一無二的哈希值,不會出現重複,一旦文件和數據發生變化,哈希值也會跟着變化。

政府全程監督保障了權威性,而區塊鍊的使用則保證了中立性。可以說,中國的個人信息可攜帶權是依托于數字基建而形成的更加先進的運用模式。

個人信息可攜帶權的誕生對于用戶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除了平台使用上更加方便,也很好的避免了數據領域的壟斷,讓用戶在平台使用中擁有了更大的自主權。用戶可以根據平台的服務質量随時更換平台,大大增加了便利程度。用戶有了更大的選擇權,同時也有利于推動行業的競争和服務的改善。

目前,個人信息可攜帶權在各大平台上正在逐步落實,大家可以關注一下~

來源:Visa金融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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