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買房花樣挺多,首先需要付定金,簽訂定金協議,這就會使得購房者可能陷入兩難的境地。如果付了定金,最後不想買房子了,接受了合同定金就打了水漂,簽訂了定金協議,就必須接受取消購房定金沒有的這一事實。但是你不簽訂定金協議,不付定金,就買不了自己心儀的房子。
那麼面對如此情景,購房者應該如何是好呢?
購買商品房是我們較大的消費行為,會付出我們多年的存款,有些還需要向親戚朋友借錢,向銀行貸款集兩輩人的心血才能夠買得起一套房子。正因為這樣,購房者越來越謹慎。但是随着以前的套路被購房者所熟知,新的套路就慢慢出現了,出現了定金條款。通常來講,交付了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對方退還定金,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定金退還。
所以在簽訂協議簽,要先了解《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補充協議》等法律文件;還可以在定金協議上補充,如果雙方就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條款不能達成一緻意見的不适用該定金條款。
對于購房合同,定金協議我們了解的不多,如果遇上此類問題,積極尋求律師的幫助,畢竟買房要花費大價錢,踩坑的話代價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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