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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的主體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7 04:59:31

民商事仲裁的主體?注:本文所述仲裁僅指民商事仲裁,也叫商事仲裁,不包括勞動仲裁等其他仲裁形式,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民商事仲裁的主體?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民商事仲裁的主體(關于民商事仲裁)1

民商事仲裁的主體

注:本文所述仲裁僅指民商事仲裁,也叫商事仲裁,不包括勞動仲裁等其他仲裁形式。

仲裁,是指發生争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争議發生前或争議發生後所達成的協議,自願将該争議提交中立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判的争議解決制度和方式。

協議仲裁規則,是指雙方當事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必須達成有效仲裁協議,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前提,是必須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

  1. 仲裁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數據電源達成了仲裁協議也屬于具備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的仲裁協議無效。
  2. 仲裁協議的内容包括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項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問題,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存在隻受理涉外案件的人仲裁委,貿仲也受理國内仲裁。
  3. 訂立仲裁協議的主體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4. 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5. 因仲裁協議的相對性,仲裁中沒有第三人。
  6. 協議仲裁的事項必須符合法定的可以協議仲裁解決的糾紛範圍:合同糾紛和其他财産權益糾紛。不可以協議仲裁解決的糾紛包括:①人身糾紛②行政糾紛③勞動糾紛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7. 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仲裁協議将絕對無效。

或審或裁原則,是指當事人隻能選擇仲裁委仲裁或者選擇向法院起訴,兩種糾紛解決方式隻能選擇其一。如果當事人約定将來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就相當于沒有明确選擇仲裁委員會作為糾紛解決的唯一機構,将導緻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無效時,當事人就相關事項可以達成補充協議。

若仲裁協議有效,根據或裁或審議原則,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應受理。若法院錯誤受理,當事人認為法院不應受理的,應當在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否則法院可以繼續受理。若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可以起訴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若仲裁委錯誤受理,當事人認為仲裁委不應受理的,要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主張仲裁協議無效,否則仲裁體驗可以繼續審理。

對仲裁協議效力有争議的,當事人可以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确認,也可以向法院申請确認。當事人同時向法院和仲裁委申請确認的,人民法院的确認權優先,法院要組成合議庭審理。申請仲裁機構确認,再向法院申請确認,法院不受理。

管轄法院:中級法院,包括

  1. 仲裁機構所在地
  2. 仲裁協議簽訂地
  3. 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産權法院)

仲裁事項,是當事人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具體争議事項。仲裁規則,是指進行仲裁程序所應遵循和使用的規範。一般而言,每個仲裁委擁有自己的仲裁規則,但是仲裁規則并非隻能适用于該仲裁委,用什麼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

仲裁機構,指的是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是一種民間組織,不是國家機關不行使國家的公權力。區、縣無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和勞動争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機構。勞動仲裁免費,商事仲裁收費。

①約定了仲裁委名稱不準确,能确定具體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無法确定的仲裁協議無效。②僅約定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根據該仲裁規則能确定仲裁機構的除外。③選擇兩個以上仲裁委的,仲裁委約定不明确,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④僅約定仲裁地,該地隻有一個仲裁機構,仲裁委約定明确,仲裁協議有效。仲裁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主合同未生效、無效、解除、終止、被撤銷,不影響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的效力。

仲裁協議的繼受性:發生繼承、轉讓等情況時,原則上仲裁協議對于繼承人、受讓人有效。①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效,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另有約定的除外。②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A但當事人另有約定、B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确反對C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的審理組織包括兩種,仲裁庭仲裁和獨任仲裁:①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②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 仲裁程序應當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外,可以公開審理。
  • 仲裁程序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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