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酒離櫃概不退換、打折商品概不退貨,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多多少少會看到,商家打出這樣的标識,對于這樣的現象,大多數消費者都會選擇默認,那麼,是不是合理呢?
上周,市民楊先生在鎮江八佰伴一樓的MK品牌櫃台,為朋友購買了一隻包,價值3000多元。據楊先生說,當天買包之後,朋友覺得包的款式不理想,于是他便找到櫃台要求退貨。
投訴人 楊先生
就感覺到不理想就要退,不想要,她正好就退了,退的時候就發生了他們不想退
記者:他們給的理由是什麼呢?
不退的理由,他說的什麼概不退貨,什麼的。
據楊先生說,當時商品離櫃隻有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找到櫃台時,商家以“打折商品、概不退換”為由,拒絕了他們的退貨要求。為了證明自己的話,楊先生給記者傳來了一張照片,在這張照片上,我們可以看到,購物小票上被商家蓋上了“打折商品 概不退換”的印章。對此,楊先生認為商家給出的解釋是不合理的。
接到投訴後,本周一記者與八佰伴商場的客服部門以及MK品牌櫃台取得了聯系。在交流中證實,他們拒絕楊先生退貨的理由正是“打折商品概不退換”。而當記者提出采訪要求時,八佰伴商場以及MK品牌都承諾,會将問題上報,然後由專人接受記者的采訪。但遺憾的是,截止發稿前,兩家單位都沒有任何回應。
以打折商品、概不退換為由
拒絕消費者的退貨要求
是否合理呢?
根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
目前
市消費者協會已介入對事件進行處理
對于這起投訴的後續發展
《鎮視調查》欄目會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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