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私力救濟無果後才會訴諸于公力救濟,才會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于普通公民很少有訴訟經曆,且缺少法律專業教育,通常隻知曉陳述基本事實(有可能是當事人主觀形成的事實),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那麼民事訴訟中如何起訴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至一百二十四條确立了民事訴訟起訴和受理的基本條件,當事人選擇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要滿足四個基本要求:(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明确的被告通常是存在的具體的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常我們以公民的身份信息(身份證和戶口本記載的個人信息,或者由公安機關出具的人口查詢信息單證明),目前隻有河南省高院發布的《關于加強和規範登記立案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确立案時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将核實被告的身份信息的責任轉移給法院承擔。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指原告希望通過訴訟達成的目的,并向人民法院陳述相應的事實和理由,通常訴訟請求不能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且要求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至于第(四)項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的地域管轄和級别管轄,地域管轄管轄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級别管轄一般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清楚起訴的條件後,當事人就需要準備起訴狀和證據材料,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由于網絡的便利性,現在人民法院普遍能夠實現網上立案或在人民法庭實現就近立案。立案時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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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了起訴狀應具備的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有些律師或當事人會故意不寫被告的 聯系方式,以防在立案時直接告知被告,從工作中還是希望原告能夠準确了解被告的聯系方式和具體住址,因為法院不是萬能的,我們也沒有法術能夠直接在14億人中定位被告,所以 對于某些當事人說找被告不就是法院的事嗎,這個表示明确的拒絕。證據的話如果當事人沒有聘請專業的律師就隻能盡可能搜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複印後到人民法院進行現場立案,立案人員通常會告知哪些材料可以稱為證據的,但是會不會好心告知證據是否能夠達到勝訴目的就不知道了哈。
民事訴訟流程圖
以上就是關于起訴的一些基本的規定,私信模闆給大家發送民間借貸和離婚糾紛的起訴狀模闆和人民法院訴訟須知鍊接,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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