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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0 18:28:14

【摘要】:投資人對不同的民商事經營主體對外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完全不同的,選擇不慎将給投資人帶來巨大的損失。

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02慎重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1

“這麼多形式,我也不知道選哪一種了。魯律師,您就告訴我哪個最好,我就選哪個。”

周總是多年的老朋友,因新項目運作的需要,準備與商業合作夥伴共同設立一家經營主體,但在企業應采取何種組織形式方面産生了困惑。

“沒有最好,隻有最合适。不同的經營主體有不同的需求,同一經營主體的不同發展階段需求也不同,民商經營主體組織形式的選擇一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02慎重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2

我國《民法典》規定,除“自然人”外,《民法典》中對民商主體主要分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兩大類。之所以如此分類,核心在于區分民商主體是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若依法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即為“法人”;反之,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即為“非法人組織”。

“法人”包括的範圍較廣,又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别法人”等。營利法人主要包括《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非盈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特别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如居委會、村委會)等。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普通合夥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等。

除上述兩大類之外,我國還大量存在“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這兩類民事主體。

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02慎重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3

民商事主體的組織形式

民法典中的民事主體共有上述20類左右,因“自然人”、法人中的“非盈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以及“國有獨資公司”等民事主體形式并非本文的讨論範疇,以下不再贅述。

我們以下重點研究其中類型:(1)有限責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一人有限公司;(4)個人獨資企業;(5)普通合夥企業;(6)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7)有限合夥企業。

每一民商主體類型都有自身獨有的法律特征,不存在孰優孰劣。如何進行選擇,就要具體分析投資人的目的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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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在股東認繳的股份出資額範圍内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當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财産時,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中有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兩種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02慎重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5

“這麼複雜!”周總感慨道。

“當然了,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您隻要把您的需求講明白,我們就會幫您設計最安全可靠的方案。”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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