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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冤假錯案有沒有訴訟時效限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5 10:39:26

民事冤假錯案有沒有訴訟時效限制(超期羁押12年未獲國家賠償)1

2018年8月2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向鄒俊敏宣讀再審判決。鄒俊敏的販毒罪被改判為非法經營罪。受訪者供圖。圖/新京報網

還記得鄒俊敏案嗎?

2004年4月,鄒俊敏因販賣毒品罪入獄,經過14年堅持不懈地申訴後,他于2018年8月10日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犯非法經營罪,量刑也從之前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兩年。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工作報告中提及鄒俊敏案,将之作為冤假錯案糾正的典型案例。

雖然由無期徒刑變成了兩年有期徒刑,但是鄒俊敏已經在監獄中度過了漫長的14年。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了國家賠償的申請,但遺憾的是,這一申請并未得到支持。

從現行法律上看,司法機關的這一裁定并無不妥。

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目前,公民可以主張國家賠償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二是“數罪并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确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但具體到鄒俊敏案,其既不屬于“再審改判無罪”,也不屬于數罪并罰“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而是再審改判罪名由重入輕,這也就決定了,在當下的法治框架内,申請國家賠償,難以得到支持。

問題是,将鄒俊敏排除在國家賠償的大門之外,“連句道歉都沒有”,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上,都難言合理。當初,如果不是因為一紙錯誤判決,鄒俊敏隻需要服刑區區兩年,事實上卻在獄中煎熬了14年。

自由無價,對一個公民而言,人生又有多少個12年,能夠在蒙冤不公中白白揮霍?被錯誤羁押的人身自由,“糾偏正錯”沒有理由不體現在國家賠償上。從立法精神上看,凡是侵犯法益必然給予賠償,國家賠償法律的保障權利、制約權力功能,也決定了不應忽視那些再審改判輕罪而被“超期羁押”的受害者。

而從大的趨勢來看,國家賠償立法其實已呈現逐步“松綁”的“開明”趨勢。

比如,根據原《國家賠償法》,受害人隻有在“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情形下,才能獲得國家賠償,通過2010年、2012年兩次修訂,以及兩高司法解釋,刑事賠償範圍得以擴大,“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亦列入賠償範圍。而司法實踐中,如法院對“蕭山五青年案”部分無罪的三人給予賠償,便是以“立法精神”的司法伸張,沖破了既有法條的禁锢。

但是,這種司法上的“特事特辦”,也不是長久之策。事實上,無論“蕭山五青年案”,還是“黃興案”等,更多靠的是“曲徑通幽”而非“突破”,适用的是《國家賠償法》中的“協商條款”,國家賠償決定書也注明“通過協商賠償”,而非更為名正言順的法定賠償。

同樣是再審改判“超期羁押”,有的得到賠償,有的吃閉門羹,國家法制統一難免受到影響,也很容易被理解為一種不公平。從長遠看,應對《國家賠償法》作出新一輪修訂,将經再審改判有罪但超期羁押的情形,也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

公民利益所指,就是法治前行的方向。在司法實踐堅守立法精神的同時,立法适度擴大國家賠償範圍,既讓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獲得應有救濟,修複被撕裂的傷口,盡快回歸社會,更體現制約權力的法治決心。如此,獲益的不僅是鄒俊敏,更是萬千公衆。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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