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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電梯噪音大歸誰管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31 12:26:06

小區電梯噪音大歸誰管?【案件索引】(2019)京02民終12931号,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小區電梯噪音大歸誰管?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小區電梯噪音大歸誰管(甘海濱律師以案說法)1

小區電梯噪音大歸誰管

【案件索引】

(2019)京02民終12931号

(2019)京0106民初24647号

【基本案情】

新城康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李普甯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通過一審庭審中對李普甯選定的鑒定機構之鑒定人的詢問可知,在鑒定标準的選擇适用上,鑒定人在沒有明确法律法規政策作為依據的情況下,在不符合其選擇适用的标準應适用的環境中進行噪音檢測,且該鑒定人在沒有各方相關利害關系人在場的情況下,出具同一時點用同一設備在不同位置進行檢測的鑒定結論,在技術上和法律上均構成重大程序瑕疵,因此該檢測報告不應予以采信。一審判決關于涉案房屋噪音評定的事實,認定有誤。另,一審判決未查明涉案電梯噪音産生的根源,判令我公司為電梯噪音的責任承擔主體違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二、噪音檢測費收據并非國家法定稅票,一審判決我公司承擔該檢測費有誤。三、一審合議庭中的一名

人民陪審員系我公司服務社區的一名業主的近親屬,與我公司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案件審理,一審法院對我公司就此提出的異議未予采納,違反法定程序。四、我公司作為物業公司,不是電梯的研發、生産、制造單位,隻是在電梯驗收合格後進行日常管理維護。對涉案電梯的維修保養,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所每年出具《電梯定期檢測報告》,取得《電梯檢測運行合格證》。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費構成中沒有電梯降噪改造費用,一審判決我公司應确保電梯産生噪音不超過相應标準,承擔降噪改造責任有誤。五、一審判決未查明涉案電梯的噪音問題系我公司造成,李普甯亦無充分證據證明我公司在該問題上存在故意或過失,因此不應由我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李普甯辯稱,不同意新城康景公司的上訴請求。一、噪音檢測報告記載的測量時間與實際測量本身無直接關系,報告标注檢測時間22:30是為了區分白天和夜晚,是開始噪音檢測試驗的時間,檢測持續一小時左右,現場有電梯維保人員在場,檢測時間理應為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因此不存在檢測時間點上自相矛盾的問題。二、新城康景公司主張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應适用于妨害已不存在或責任關系消失的情形,但本案中現實的妨害還在持續發生,我至今仍因為電梯噪音無法正常休息,且新城康景公司作為物業公司應當确保電梯産生的噪聲不超過相應标準。三、我不認識新城康景公司上訴提及的這位陪審員,我們也并不居住在同一院内,我亦不清楚其對本案的觀點,因此該陪審員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不應任意擴大回避原則的适用範圍。四、即使新城康景公司對涉案電梯的維修保養達到了其所引用的國家行政管理标準,仍不能違反上位法的要求,故不能免除其法律責任。同意一審判決。

懋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存在問題,但未提出上訴。

當事人一審主張:李普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委托專業減震降噪公司于一個月内對電梯機房設備及井道進行減震降噪改造,直至滿足國家環境标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志》(GB22337-2008)I類功能區A類房間噪聲标準要求;2.如果判決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承擔義務後,若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每延期一天,每天支付300元住宿費;3.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共同支付李普甯精神損失費6000元;4.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共同承擔李普甯支付的噪音檢測費、訴訟費。

一審中,對當事人争議的證據和事實,法院認定如下:

一、為證明李普甯的訴訟主體地位,其提交《不動産權證書》、《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書》,證明其是北京市豐台區豐橋路六号院3号樓22層2206号房屋(即涉案房屋)所有權人,涉案房屋物業管理公司是新城康景公司。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認可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其認為2018年李普甯才取得産權。懋源公司認為李普甯與其沒有任何關系,李普甯無權起訴其公司,也說明了其開發的房屋早已交付使用。因該組證據證明李普甯是涉案房屋不動産權人以及和新城康景公司的物業服務關系,故法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确認。

二、為證明涉案房屋電梯噪聲超标及鑒定機構的資質,李普甯提交《檢測報告》、檢測費用票據、鑒定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檢測機構的資質材料、《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電梯照片、豐台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圖。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認可《檢測報告》、檢測費用票據、豐台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圖和電梯照片的合法性,認可鑒定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檢測機構的資質材料、《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的合法性。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認為《檢測報告》是李普甯單方委托,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且《檢測報告》中所引用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自2008年10月1日才實施,其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屋早在2006年便已經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其公司在開發建設涉案房屋時,還沒有該标準,故該标準不适用涉案房屋,《檢測報告》也不适用于涉案房屋,從适用範圍看,該标準适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施設備的管理、評價與控制,而涉案房屋是住宅,根本不适用該标準;《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和《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的适用範圍是全國城市新建、擴建的住宅設計,這是設計規範,适用于設計階段,不适用于噪聲環境,另外,《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自2011年實施,其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屋早在2006年便已經驗收合格,其公司在開發建設涉案房屋時,還沒有該标準,故該标準不适用涉案房屋,并且其認為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其公司開發房屋或使用的電梯有質量問題;豐台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圖不能證明其公司開發房屋或使用的電梯有質量問題,該證據是豐台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圖,适用于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不适用于涉案房屋。因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認可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檢測報告》、檢測費用票據、豐台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圖和電梯照片違法,故法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對于該組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及證明力将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材料及庭審情況另行予以評述。

三、為證明電梯與涉案房屋之間的位置,李普甯提交建築設計圖。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并認為該證據不能說明電梯有問題且認為李普甯買房子的時候也應看到電梯的位置,後果應由其個人承擔。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确認。

四、為證明涉案房屋和電梯于2006年通過了驗收和取得了竣工備案表,符合規劃要求、工程和電梯質量合格,且電梯于2006年5月移交給了新城康景公司運營和管理,除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外,其餘的質量保修期為1-2年,涉案房屋至今已有13年,早過了保修期,假使存在質量問題,其公司不應再承擔任何責任,李普甯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懋源公司提交《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電梯驗收檢驗報告》《電梯移交單》和《住宅質量保證書》。李普甯認可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其認為無法證明懋源公司沒有責任,兩部電梯超過了1999年噪聲的限值,驗收合格并沒有針對噪聲的檢測,懋源公司作為開發商應對設計責任終身負責。新城康景公司認可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因李普甯和新城康景公司認可真實性,故法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确認,對于該組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及證明力将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材料及庭審情況另行予以評述。

五、為證明其對電梯已經盡專業的維修保養義務,新城康景公司提交2017年-2019年電梯維保合同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李普甯認可真實性,不認可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其認為維修維保隻是新城康景公司驗收合格。懋源公司認可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認為電梯已經使用了13年,新城康景公司盡了維修義務,假使噪聲大也不能說明房屋問題。因李普甯和懋源公司認可真實性,故法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确認,對于該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及證明力将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材料及庭審情況另行予以評述。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根據上述證據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坐落于北京豐台區豐橋路**院**樓****房屋所在樓棟由懋源公司開發建設,于2006年通過驗收合格,并于2006年5月将電梯移交新城康景公司,新城康景公司對電梯進行保養。2018年,李普甯從案外第三人處購買了涉案房屋,同年12月發現噪聲問題後自行委托中環環境檢測(北京)實驗室,就涉案房屋噪聲進行檢測,并由中環環境檢測(北京)實驗室于2019年1月8日對涉案房屋噪聲進行檢測,并分别作出編号為質檢(安)字第Z-20190108-B号(以下簡稱B号)和質檢(安)字第Z-20190108-B1号(以下簡稱B1号)兩份《檢測報告》,該兩份報告檢測方法均為《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檢測儀器均為HS5671A噪聲頻譜分析儀,B1号檢測報告顯示:“檢測時間:夜間22:30,等效聲級dB(A):客廳/夜/檢測值43.1,卧室/夜/檢測值42.2。……聲源描述:兩部電梯運行發出的噪聲。”B号檢測報告顯示:“檢測時間:夜間22:30,等效聲級dB(A):卧室/夜/檢測值38.9。……聲源描述:一部電梯運行發出的噪聲。”2019年1月8日,中環環境檢測(北京)實驗室出具《收據》載明:“今收到李普甯交來檢測費6000元。”

2019年1月23日,李普甯(甲方)與新城康景公司(乙方)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書》,内容為:“甲方于2019年1月23日入住三環新城6号院7樓1單元2206号……一(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對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或管理;……”。

一審庭審中,經法院詢問,李普甯述稱其2018年發現噪聲問題後曾向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反映過,新城康景公司對此予以認可,懋源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稱2018年12月李普甯并未找過其公司反映噪聲問題。

一審庭審中,經法院詢問,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均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李普甯申請檢測人閻侃出庭,檢測人閻侃述稱受李普甯委托,2019年1月8日其與李普甯、兩位工作人員使用噪聲儀器用時一小時左右對涉案房屋進行檢測,并稱基于涉案房屋住宅下是底商有娛樂功能,應該适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中結構傳播的标準,且倍頻帶中心頻率是用來測量電梯等樓梯内的噪聲,該頻率是通過牆體傳播,以震動為主,該頻率隻是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有明确限值規定,但其亦表示關于住宅的噪聲标準現在業内并無統一标準,對于懋源公司提出的2008年頒布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不适用于2006年建設的涉案房屋的意見,檢測人閻侃表示不認可,其認為該标準可以适用于2008年之前建成的房屋。對于上述鑒定人意見,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認為其不是法院委托的鑒定人,作為證人證言與李普甯存在利害關系,對李普甯有利的部分不應采信;且兩份報告檢測時間均為10:30,而一個人不可能同時檢測兩個房間,一份報告說是一部電梯,另一份報告說是兩部電梯,相互矛盾。現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認可涉案房屋所在樓棟底層一、二層為商業的事實,新城康景公司述稱其對電梯保養的内容不包括噪聲,且是按年、月保養,此前也沒有接到過關于電梯噪聲報修的申請。

另查,《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适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制。該标準注明A類房間指的是以睡眠為主要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包括住宅卧室、醫院病房、賓館客房等;B類房間指主要在晝間使用,需要保證思考和精神集中、正常講話不被幹擾的房間,包括學校教室、會議室、辦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間等;其中1級标準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内噪聲排放限值(等效聲級)A類房間夜間30dB(A),B類房間夜間35dB(A);1級标準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内噪聲排放限值(倍頻帶聲壓級)A類房間夜間倍頻程中心頻率31.5Hz:69dB、63Hz:51dB、125Hz:39dB、250Hz:30dB、500Hz:24dB,B類房間夜間倍頻程中心頻率31.5Hz:72dB、63Hz:55dB、125Hz:43dB、250Hz:35dB、500Hz:29dB。《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12348-2008)規定了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及其測量方法,該标準适用于工業企業噪聲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對外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也适用。該标準注明A類房間指的是以睡眠為主要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包括住宅卧室、醫院病房、賓館客房等;B類房間指主要在晝間使用,需要保證思考和精神集中、正常講話不被幹擾的房間,包括學校教室、會議室、辦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間等;其中1級标準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内噪聲排放限值(等效聲級)A類房間晝間40dB(A)、夜間30dB(A),B類房間晝間45dB(A),夜間35dB(A);1級标準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内噪聲排放限值(倍頻帶聲壓級)A類房間夜間倍頻程中心頻率31.5Hz:69dB、63Hz:51dB、125Hz:39dB、250Hz:30dB、500Hz:24dB,B類房間夜間倍頻程中心頻率31.5Hz:72dB、63Hz:55dB、125Hz:43dB、250Hz:35dB、500Hz:29dB。《聲環境質量标準》(GB3096-2008)中規定,1類聲環境功能區是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1類環境噪聲限值夜間45dB(A)。《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50118-2010)中規定卧室夜間室内的允許噪聲級(A聲級)為≤37dB,起居室夜間室内的允許噪聲級(A聲級)為≤45dB。《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中規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廳)内的允許噪聲級(A聲級)夜間應小于或等于40dB。《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中規定夜間卧室内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于37dB、起居室(廳)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于45dB。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人身或财産等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權利人對其人身權、财産權的行使。排除妨礙,要求妨礙狀态或妨礙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即沒有合法依據。

本案中,李普甯作為涉案房屋的不動産權人,對涉案房屋有居住使用的權利,現李普甯以涉案房屋電梯的噪聲影響其正常生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排除妨礙,減震降噪,法院結合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歸納本案的争議焦點有四個:一、涉案房屋噪聲的評定應該依據何種标準進行判定;二、《檢測報告》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對涉案房屋噪聲的産生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四、李普甯要求的住宿費和精神損失費應否得到支持。

一、涉案房屋噪聲的評定應該依據何種标準進行判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未規定居民樓内為本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而設置的設備(如電梯、水泵、變壓器等設備)産生噪聲适用的環保标準。鑒于目前國家沒有對居民樓内電梯産生噪聲進行評價的明确标準,因此對涉案房屋電梯所産生噪聲适用的環保标準主要依據行政機關所發布的規範。

針對房屋電梯的噪聲評定主要有兩類标準,第一類是建築标準,該類規範是由住建部發布,包括《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50118-2010),這兩個規範主要調整住宅在設計階段中的噪聲問題,強調的是房屋設計和建造的過程中的噪聲;第二類是環保标準,該類規範主要由環保部發布,包括《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12348-2008)、《聲環境質量标準》(GB3096-2008),這三個規範主要調整在某種場景下,噪聲排放的限值,強調的是在某種環境下,噪聲的排放評價。

《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50118-2010)、《聲環境質量标準》(GB3096-2008)中對于固定結構傳聲污染的相應檢測方法和評價限值均未有規定,且《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50118-2010)側重住宅在建築設計階段對噪聲的管理和評價。住宅卧室是以睡眠為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建築标準排放限值過高,明顯不适用于卧室這類噪聲敏感建築的要求,故《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50118-2010)、《聲環境質量标準》(GB3096-2008)不适用于本案涉案房屋中電梯噪聲的評價;《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12348-2008)的适用範圍為工業企業噪聲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對外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也适用,并非是居民樓内電梯産生噪聲的評價标準,故《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12348-2008)亦不适用于本案涉案房屋中電梯噪聲的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産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标準,并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産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顯然電梯運行噪聲屬于社會生活噪聲,雖然《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明确規定,該排放标準僅适用于“本标準适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制。”但是《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明确規定了A類房間指的是以睡眠為主要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包括住宅卧室、醫院病房、賓館客房等,1級标準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内噪聲排放限值,且其對噪聲排放的聲環境區分及排放限值做了更為詳細的分類,在國家尚無相應的标準對居民樓内電梯産生噪聲進行評價的情況下,當電梯等樓内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所産生的低頻噪聲,确實對樓内居民噪聲影響時,從切實依法保護公民權利的角度出發,法院認為此種情況下可以參照适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作為檢測及評價依據。

懋源公司認為《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是在涉案房屋電梯安裝之後發布的規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涉案房屋的電梯不适用該規範,但噪聲的排放屬于環境污染的一種形式,噪聲污染對人體确實産生損害,國家出台無論是建築标準、環保标準還是法律規定,都是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國家為了提高公民的生活質量,制定了《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其對噪聲限值和倍頻帶噪聲都有明确的限值規定,且規範是對社會生活噪聲制定的相關标準,無論涉案房屋的電梯是在該标準出台前還是出台後安裝,都應當接受該标準的調整和約束,在該标準出台前安裝的涉案房屋電梯不符合該規範的應當整改至符合該規範規定的标準。

二、《檢測報告》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從鑒定機構的資質看,中環環境檢測(北京)實驗室具有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并在該證書附表中明确規定了中環環境檢測(北京)實驗室的檢驗檢測的能力範圍包括噪聲檢測,且中環環境檢測(北京)實驗室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包括室内環境質量檢測,故法院認定中環環境檢測(北京)實驗室具有噪聲檢測的資質。

從鑒定機構的檢測程序看,中環環境檢測(北京)實驗室依據國家标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進行的,據《檢測報告》的檢測人閻侃表示其是中環環境檢測(北京)實驗室的員工,在2019年1月8日22點左右其到達涉案房屋進行檢測,聲源分别是兩部電梯運行發出的噪聲和一部電梯運行發出的噪聲,使用的檢測儀器為HS5671A噪聲頻譜分析儀,檢測了一個客廳和兩個卧室。根據《檢測報告》以及檢測人閻侃的陳述,法院認定檢測程序合法有效。

從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看,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李普甯主張其權利受到妨礙,并提交了《檢測報告》以及檢測人出庭作證予以證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關聯性、合法性和證明目的,但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檢測報告》違法,故法院認定李普甯提交的《檢測報告》合法有效,認可其關聯性及證明目的。

依據以上分析,法院認為作為鑒定機構的中環環境檢測(北京)實驗室具有噪聲檢測的資質,檢測程序合法有效,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檢測報告》違法,故法院認定《檢測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新城康景公司與懋源公司對涉案房屋噪聲的産生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一)噪聲排放行為是否構成妨礙從而承擔消除責任

根據《檢測報告》對涉案房屋噪聲的檢測數據,其數值均超過《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50118-2010),《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12348-2008)的标準,也超過了《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關于倍頻帶噪聲的标準,噪聲污染所造成的損害具有潛在性、持續性和間接性,根據一般生活常識可以認定長時間低頻噪聲污染對人體确實産生損害。因此可以認定涉案房屋電梯存在噪聲污染排放行為,李普甯就噪聲污染而造成的妨礙行為提起訴訟,法院予以支持。

(二)關于責任主體

懋源公司作為涉案房屋的開發商,其在2006年已經完成了涉案房屋的建設,涉案房屋工程驗收合格,且電梯也通過了驗收檢驗,《電梯驗收檢驗報告》中顯示電梯運行噪聲檢測合格,并于2006年5月将電梯移交給新城康景公司運營和管理。李普甯主張購買房屋時電梯與起居室緊鄰違反了住宅的設計規範,本案中,法院主要審查懋源公司是否對噪聲的産生承擔責任,懋源公司對涉案房屋的設計建造是否違反了規定,屬于相關行政部門審查的環節,不能直接作為認定責任承擔的要件,且李普甯在購買房屋時對訴争房屋布局情況已經明知并同意購買,視為對涉案房屋與電梯位置的認可。法院結合涉案房屋開發時間、電梯的驗收、管理和李普甯的購房情況認定懋源公司對涉案房屋電梯的噪聲不承擔責任,李普甯對懋源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法院予以駁回。

新城康景公司自2006年起作為涉案樓房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電梯機房的日常運營,應當确保電梯産生噪聲不超過相應标準。盡管新城康景公司定期對涉案房屋電梯進行維修保養,但是該保養不包括噪聲保養,新城康景公司作為涉案房屋電梯的管理單位,應對該電梯負有維護管理的義務,保證電梯噪聲排放符合标準,依據現有證據證明涉案房屋電梯噪聲超過了相應标準,故新城康景公司應對涉案房屋噪聲的産生承擔責任,法院對于李普甯要求新城康景公司對電梯進行降噪改造和檢測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四、李普甯要求的精神損失費和住宿費應否得到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李普甯雖然主張其因噪聲污染的行為受到精神損害,但并未就此提供有效的證據,因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李普甯要求精神損失費6000元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依法應予駁回。

對于李普甯要求的住宿費,因該費用并未實際發生,未能就此費用的發生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裁判:綜上,新城康景公司未盡到對涉案房屋電梯的維護管理義務,使電梯的噪聲超過了國家的标準,影響李普甯居住在涉案房屋享受一個安靜舒适的環境,其行為已經構成妨害,故新城康景公司應對消除噪聲和檢測費用承擔責任。判決:一、北京新城康景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對位于北京市豐台區豐橋路六号院3号樓電梯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電梯的運行噪聲在北京市豐台區豐橋路六号院3号樓22層2206号房屋内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的标準;二、北京新城康景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給付李普甯噪聲檢測費6000元;三、駁回李普甯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法院查明:二審中,新城康景公司提交《電梯定期檢驗報告》,以證明其已經盡到了電梯維修保養義務。李普甯認可該證據真實性,不認可與本案的關聯性,認為其隻是證明了涉案電梯符合國家行政許可規定,但違反了環保、噪聲方面的法律,該證據無法證明涉案電梯的噪音不超标。懋源公司認可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另,新城康景公司确認該報告中無噪音相關内容。

新城康景公司提交《業主資料卡》和《物業服務費繳費通知單》三張,以證明一審

人民陪審員馬新民是新城康景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北京豐台區豐橋路七号院的業主馬澤的父親且居住于馬澤位于該院的家中,因該家庭長期拖欠物業費,馬新民應當回避本案審理。李普甯認為回避原則不應随意放大,本案并非馬新民親屬的案件,馬新民亦不居住在本案所涉及的北京豐台區豐橋路六号院,該證據與本案無關。懋源公司認可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因馬新民與新城康景公司形成利益沖突,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因此應當回避。

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确認。

【裁判結果】

一、北京新城康景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對位于北京市豐台區豐橋路六号院3号樓電梯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電梯的運行噪聲在北京市豐台區豐橋路六号院3号樓22層2206号房屋内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的标準;

二、北京新城康景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給付李普甯噪聲檢測費6000元;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關于李普甯提交的《檢測報告》,雖然新城康景公司對此提出異議,但是經一審法院詢問,新城康景公司不申請重新鑒定,且一審中檢測人員亦到庭接受詢問并對相應問題作出說明,而從新城康景公司的異議内容看,亦不足以推翻《檢測報告》的結論,故一審法院采信該《檢測報告》的結果,認定涉案電梯存在噪聲污染排放行為,并無明顯不當,本院對于新城康景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新城康景公司上訴主張法不溯及既往一節,雖然涉案房屋所在樓棟通過驗收合格及電梯移交新城康景公司的時間均為2006年,當時《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尚未實施,但是,涉案噪聲污染非一次性的行為,具有持續性,截至2019年檢測時,該噪聲污染仍然存在,故從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的立法目的出發,一審判決在本案中适用上述标準,并無明顯不妥,本院對于新城康景公司該項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新城康景公司上訴主張其義務在于電梯驗收合格後對電梯進行日常管理維護,物業費構成中沒有電梯降噪改造費用,李普甯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在電梯噪音問題上存在過錯一節,本院認為,新城康景公司對涉案電梯有進行維護、修繕、管理的義務,現涉案電梯存在噪聲污染,一審判決其對涉案電梯采取降噪措施,處理結果并無明顯不當,本院對于新城康景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新城康景公司上訴主張檢測單位出具的噪音檢測費收據并非稅票一節,上述情節并不能推翻因噪聲檢測産生上述費用支出的真實性,一審判決由其承擔上述檢測費,亦無明顯不當,故本院對于新城康景公司該項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新城康景公司上訴主張一審

人民陪審員馬新民應當回避案件審理一節,經本院審查,新城康景公司所述情節并非法律規定應予回避的情形,故本院對于其該項意見不予采納。

【裁判要旨】

不同領域有不同的噪聲評定标準,但是針對居民樓内的電梯、水泵、變壓器等設備産生的噪聲問題,在環保界沒有統一的标準。在結合法律、鑒定程序以及案件情況的基礎上認定适用的噪聲标準,噪音設備管理人應對産生噪聲的設備負有維護管理的義務,保證其噪聲排放符合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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