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超市被保安當衆強行搜包!!!!!
很多有類似尴尬經曆的消費者
雖對此多有怨言
卻往往采取了息事甯人的态度
近日
我院審理了牛某訴鄂爾多斯市某農貿市場有限公司
名譽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0日上午10時許,牛某與家人一行4人去被告處購買食材,挑選所需食材後前往收銀台結賬,手中挎有一個手提布包,鄂爾多斯市某農貿市場有限公司的店員随即側身用手提住手提布包袋口查看,雙方發生争吵。後牛某在與櫃員理論過程中将包中物品傾倒在對面的櫃台上生氣離開。該公司處一個店員追出來緻歉但并未将布包一同歸還。後牛某向公安局報警,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我院。
法條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第二十七條亦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诽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審理結果
本案中,被告某農貿市場有限公司在消費者進入時并未設置店員對顧客包物進行上鎖或提醒顧客需要存包,在結賬時,在未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牛某有失當行為的前提下,即強行要求對消費者随身攜帶的包物進行查看,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雙方在争執時造成較多人員圍觀,可以認定對原告牛某的身心确實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最終我院認定被告某農貿市場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判決被告某農貿市場有限公司書面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牛某精神損害500元.
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後,法官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再次進行調解,雙方終于達成了一緻:由被告某農貿市場有限公司賠償精神撫慰金500元,原告牛某則放棄了要求超市公開道歉的訴訟請求,被告某農貿市場有限公司亦表示會以此為鑒,在今後的經營過程中加強管理,提升服務,肩負起應有的企業責任,更好的為消費者服務。(樊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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