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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銅川檢察
北京首例“性權利”案:
由于戀愛時男方犯了錯,使得女方用不正确的方式行使行權利,最後懷孕流産,精神受到打擊,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後,法院對女方的要求表示贊同,并且判定男方應該給女方提供15萬的精神損失費。
58歲已婚老總網上征婚 33歲美女編導上當懷孕流産
大齡未婚丁玉在百合網上和聲稱已經離婚并且是一家公司董事長的李某相識,和他共同生活,最後懷孕流産之後才知道男方沒有離婚,丁玉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3年1月,作為北京市第一個性權利賠償案在朝陽法院審理,李某最終被要求賠償15萬。法官表示想通過這個案件讓整個社會都重視交往中的坦誠。
原告
男友隐瞞婚姻狀态
丁玉與李某相識于我國首個需要實名制的交友網站,李某在網站上表示自己沒有伴侶,二人來往的一年裡,李某一直說自己已經離婚。丁玉以結果為前提與李某共同生活,而且懷孕流産。然而丁玉知道李某從來沒有離婚以後精神遭受打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李某通過書面形式緻歉,包括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一共30萬左右。
被告方
女子酒後施暴系分手主因
在法庭上,被告方沒有人到場。根據調查,這個案件前後開庭兩次,被告李某都沒有來。
2012年10月10日第一次在法院審判時,李某找律師代替自己出席。他的律師說,李某和丁玉交往的過程中沒有欺瞞過她。“兩個人都屬于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面臨感情适宜時,他們都是自願的,沒有強迫。成年人應該有基礎的觀察力,而且應該預料到事情的結果。”還說丁玉流産是自己願意的。律師還說,兩個人分開主要在于丁玉醉酒以後用暴力對待李某,因此兩人無法繼續生活,
針對征婚信息的真實性,李某得律師沒有進行辯解,他隻是說這是個人的道德品質,跟這個案件沒有太大的聯系。
法官之前也找過二人協商和解。李某願意給丁玉6萬的賠償費,隻要她把訴訟撤銷文件以及銀行卡号郵寄過去,李某一旦收到這些資料就會給錢。然而丁玉履行以後,李某并沒有按照說的做,導緻調解不成功。
法院
女子性權利受到侵害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丁玉給出的聊天曆史、圖片以及流産資料等證據,可作為證實李某為主動接觸丁玉的證據鍊,而且還多次一樣兩人能夠共同生活。李某借助保證以及朋友協助等途徑,故意長時間隐藏已經結果的事情,女方知道真相以後精神受到創傷。所以,法院表示相信丁玉的陳述。
法院覺得,李某的做法顯然不符合社會道德以及秩序,還失去誠信以及道德原則,屬于主觀方面的錯誤。李某的做法使丁玉的人權性權利受到的損害,應該負有侵權的責任。“被告行為錯誤,是緻使原告不正确形式性權利的原因。”主審的法官表示。
法院判定李某應該給丁玉提供精神損失費15萬,而且通過書面形式緻歉,緻歉的内容要通過法院檢查。要是超過時間還沒有做,法院可以在相關媒體書籍上發表判決書的大緻内容,花費由李某承擔。
釋法
國家民法對“性權利”有明确規定。
說謊讓李某最後承擔起賠償15萬的責任,這也是北京市第一個“性權利”賠償案件。
丁玉的代理律師說,也沒有想到能夠獲得這麼多賠償金,“這是法院的一個重要進步,根據北京市的相關規定來看,通常侵權案賠償在10萬以内。”
負責這個案件的法官說,我國民法中,沒有清晰的解釋“性權利”。然而國外和台灣等地區都清楚的表示公民具有“貞操權”,如台灣地區民法裡,就有大概意思是“欺瞞方式不符合婦女的想法和她産生性關系,就要承擔侵權責任。”他說。這個案件判決結果的意義就是,“性行為在這個逐漸開放的社會裡,違反法規的性行為,是堅決不允許的。”
法官排氣筒。這個案件是非常典型的騙色,然而司法實踐裡也不會經常發生。被告不符合道德的做法還經過網站公開發布征婚文件,面相廣大民衆,有很大的負面影響。
針對判決數額,法官說,通常精神損失費面對的是人格權下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精神侵害的賠償,按照評定的結果可以知道賠償區間。這個案件獨特就在于針對性權利的劃分。所以,全面考量确定賠償這個數目,既是對被告的懲罰,也是給社會一個警示。
講述
和女方交往一年男方表示沒有離婚。丁玉以前是文藝兵,身材很好,他表示與李某交往的經曆是一輩子都忘不掉的,金錢沒有辦法補償她的損害,期望自己的實例能夠讓與自己相似想找到另一半的女孩知道,謹慎交友。
董事長自稱“老光棍”
丁玉,33歲還是單身,2010年9月,她在百合網上發表征婚信息。幾個月後,聲稱是當地某公司董事長的李某表示想和她征婚,說自己幾年前就離婚了,子女也已經成年,具有良好的經濟基礎,所以想和丁玉交往。
“那是他58歲了,覺得年齡相差有點大,我拒絕了。”丁玉表示,然而李某多次找到她說年齡不是問題。丁玉給出的聊天曆史記載,李某說自己是單身,而且還通過多種形式用風趣幽默的方式證實。丁玉同意與李某約見。李某表示孩子不會反對兩人來往,婚後也能再要孩子,于是兩人證實确立戀愛關系。
為男友放棄工作并懷孕
2011年春節,丁玉和李某一同前往李某母親家過年。在這個時間段内,兩人一起生活,互稱為夫妻,李某還經常帶着她和朋友見面表示兩人戀愛關系。丁玉換工作之後在北京的一個單位工作,辭職以後,她到李某公司工作,有時候還會做一些電視編導的事情。
2011年9月份,丁玉懷孕了,很高興,覺得總算是可以辦結婚的事情了。然而跟李某商量以後,得知公司的事情多,不好要孩子,早晚都會結婚的。因為沒辦法決定結果日期,兩人商量不要這個孩子。之後,丁玉做了流産手術,李某作為丈夫在手術文件上簽字。
男友仍在其他婚戀網征婚
遭受引産後,丁玉就急着想與李某結婚,“我很多次想要他的離婚文件,他總是推辭。”丁玉有了疑心。
這段時間,丁玉發覺李某存在一個兒子不是和前妻生的。2012年春節,李某表示他并沒有離婚,但是這些年都是說離婚,而且幾乎沒有交流。
丁玉表示,她有一次不小心聽到李某的女兒發生跟父親說“爸爸,你還有什麼沒有呀,你現在的狀況什麼樣的找不到啊?”丁玉才知道,他的女兒将自己看作插足的第三者。而且她還了解到,不隻是百合網,李某在多家網站進行交友,說自己單身,甚至在其中一家說自己伴侶去世。
“不知還有沒有其他的女人受到了欺騙。”丁玉表示,這讓她更加确定要起訴。
追訪
婚戀網難核實身份證外信息。網站說是實名認證,但是展示不真實的會員信息,然而這次的官司并沒有涉及到百合網。對于這個,丁玉的代理律師說,這正是法學裡一直注意的事情。網站是推動戀愛關系形成的力量,要是有償服務,就要負起審查的責任。然而現在看來,許多交友網站僅僅是審查了人們的身份信息,但是針對婚姻情況、學曆以及工作等審查還不夠。
“當前這種行政審核還沒有面相全社會,起訴時要想了解到李某的婚姻狀況并獲得證據,需要去往民政局等部門,然而存在一定的舒服。”律師表示,針對婚姻等文件,網站沒有合理的審核途徑,就算得到了文件,也不能夠證明真實性。
因此,案件的法官說,法院正在商議,後期将對百合網的網友提出司法建議。有關建議的事項現在還有待商議,将會從法院最近處理的一些與百合網起訴相關的案件出發,等結果都出來以後再通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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