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理論法中,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是重要的知識點,法考生很容易混淆這兩個概念,在考場上遇到相關的考題,丢分現象比較普遍。
牢固而準确地把握住考綱中的考點,才是重中之重。下面是筆者梳理出的9個考點——
1、法律原則的含義:
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範,是訴訟及相關程序、裁決的确認規範。
簡言之,法律原則是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是法律規則的基礎,是較為穩定的法律原理。
2、法律原則的種類:
A、按照産生的基礎不同,分為公理性原則(含法律平等、誠信、等價有償、無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則。在國際範圍内具有較大的普适性)和政策性原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原則。政策性原則具有針對性、民族性、時代性)。
B、按照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的覆蓋面的寬窄和适用範圍的大小,分為基本原則(存在于整個法律體系或某一部門法之中,如憲法所規定的黨的領導、人民主權、人權保障、社會主義法治和民主集中制等原則)和具體原則(某一法律部門中的特定情形,如民法典中的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與公序良俗、綠色原則;英美契約法中的要約、承諾、錯誤等原則)。
C、按照所涉及的内容和問題不同,分為實體性原則(涉及實體性權利和義務,如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的多數原則)和程序性原則(訴訟法中的一事不再理、辯護、非法證據排除、無罪推定等原則)。
3、法律規則的含義:
采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規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責任、後果的行為規範。
簡言之,法律規則是賦予某種事實狀态以法律意義的指示、規定,是以某種形式具體規定的主體權利和義務,是可以直接作為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文,其格式一般為某預設行為将導緻何種法律後果。
4、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具有内在且嚴密的邏輯結構,主要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這三要素組成。
假定條件:時間、地點、主體、情境、行為約束力,如債權人放棄債權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行為模式:可為(可以做) 應為(應當做,必須做) 勿為(禁止做)。
法律後果:合法後果(肯定式法律後果) 違法後果(否定式法律後果)。
5、法律規則的分類;
A、按照内容不同,分為授權性規則(可以,可為模式)、義務性規則(應當、必須即命令性規劃;禁止、不得即禁止性規則)和權義複合性規則(兼具授予權利、設定義務兩種性質)。
B、按照确定性程度不同,分為确定性規則(可直接适用)、委任性規則(無法直接适用,須相關機關通過相應程序制定實施細則)和準用性規則(無法直接适用,須援引相關法條或法律規定)。
C、按照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範圍或程度不同,分為強行性規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行為人無選擇餘地,含義務性規則、職權性規則、人身權規則)和任意性規則(行為人有選擇餘地,一部分法定權利屬于任意性規則)。
6、法律規則與語言;
一切法律規範(法律原則 法律規則)都必須以作為“法律語句”的語句形式表達出來,具有語言的依賴性。
法律規則通過特定語言表達,法律人适用法律解決具體案件時适用的不是語句自身,或語句所包含的字詞本身,而是語句所表達的意義。
解釋法律實質上就是要揭示法律條文的字詞所表達的意義。
語言的意義具有歧義性和模糊性,如憲法條款中的“人格尊嚴”、“侮辱”、“诽謗”、“誣陷陷害”。這就說明了法律為什麼需要解釋,也表明了法律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
表達法律規則的特定語句往往是一種規範語句(命令句有“必須”“應該”“禁止”等道義助動詞;允許句有“可以”等道義助動詞)。
并不是所有法律規則的表達都以規範語句的形式表達,也可以用陳述語氣或陳述句表達。陳述句表達法律規則,但不帶有道義助動詞。陳述句加上道義助動詞,可以改造為規範句。表達技術性規定的語句及表達法律原則的決定,不存在“改造”的問題。
7、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的區别:
1、定義不同。法律條文分為規範性條文和非規範性條文。規範性條文主要用來表達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非規範性條文主要用來表達技術性規定,如專門法律術語的界定、制定機關、生效日期等的規定。法律規則是指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于人們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範。
2、表達含義不同。法律條文是表達法律規則的形式。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所表達的内容。一個法律條文可能同時表達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三個要素,也可能表達其中的任何一個。
3、涵蓋範圍不同。不是所有的法律規範都必須由法律條文來表現,比如判例法、習慣法;也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表達法律規則,比如非規範性法律條文所表達的是法律技術性規定。
【注意】法律技術性規定,是指為解決立法和法律适用在形式方面的問題,國家對采用一定法律技術方法和措施所作的規定,如法律的解釋權、生效時間、修正程序、公布的文字形式、不同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所用名稱等内容的條文。法律技術性規定本身不反映 法律的社會内容和法的本質,反映的隻是法律技術方面的内容,目的在于使法律體系的協調和一緻,有效發揮法律的職能。
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的關系是對應的,但是在法律條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規則的情況卻是不同的: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法律規則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一個法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則或其要素;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幹要素。
8、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别:
A、性質上,法律原則強調“應該是”,内容寬泛、抽象。法律規則強調“應該做”,内容明确、具體。“應該是”是“應該做”的前提。
B、内容上,法律原則不預先設定任何确定而具體的事實狀态,隻有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準,較為籠統和模糊。法律規則具有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效果這三要素,内容明确具體,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小,隻能着眼于個案中的共性。
C、适用範圍上,法律規則的适用範圍小于法律原則,隻适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如盜竊罪的規則不适用于侵占罪。法律原則具有廣泛的覆蓋性和抽象性,可适用于一個法律部門甚至整個法律體系,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适用于整個法律體系,罪刑法定原則适用于整個刑法部門。
D、适用方法上,法律規則以全有或全無适用于個案;法律原則是以權衡強度或分量,通俗理解就是法律原則彼此間并不相互排斥,不同的法律原則都能存在于一部法律或個案之中,隻是強度有差别。
【注意】法律規則隻針對行為的共性;法律原則既針對共性,也注重個性。法律原則之下才能容納個性,實現公平和正義的最佳效果。法律規則使法律有必要的硬度,法官不易偏離法律規則作出裁決。法律原則是法律制度内部協調統一的保障,可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具有更強的适應性。
9、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适用條件:窮盡法律規則,方能适用法律原則,以保證法律決定的确定性和可預測性;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在既有法律規則又有法律原則的情形下(規則和原則相沖突),可以優先适用法律原則,便于法官對個案行使自由裁量權。
【注意】個案中,如有法律規則,無須适用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法律規則制定的依據和法律規則所維護的對象,法律規則是法律原則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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