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老師,有個房産稅問題拿不準了,出租房屋的房産稅是不是一定由出租方繳納?
答複:
不一定的,一般來講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這是個一般原則。
但是特殊情況下也可能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産稅。
比如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産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産餘值代繳納房産稅。在無租使用情況下,房産稅的納稅義務主體仍為産權所有人,隻是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産稅。
參考一: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128号)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産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産餘值代繳納房産稅。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産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産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産所在地的,或者産權未确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根據前款列舉的産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參考三: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條關于納稅人的确定中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确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納稅。
提醒
對于在異地購置的房産,房産稅應該繳納到房産所在地。
參考一:
《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财稅地字〔1986〕8号)第八條關于房産不在一地的納稅人,如何确定納稅地點規定,房産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房産稅由房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參考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号)第九條規定,房産稅由房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房産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産的坐落地點向房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分别繳納房産稅。
個人出租房屋除了要繳納房産稅,還需要繳納哪些稅費呢?
1.增值稅
(1)基本征稅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免稅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内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内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
(2)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适用稅額 大城市1.5-30元; 中等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3)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印花稅
(1)個人出租自有房屋(非住房),凡用于生産經營的,應在簽訂合同時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稅額至少按1元算。
(2)個人出租的是住房,從2008年3月1日起,個人出租住房,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4.個人所得稅
(1)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财産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2)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建稅:7%(縣、鎮5%,其他1%),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 城建稅是随同增值稅征收。财稅[2016]12号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單位和個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季度30萬元以下)的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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