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訂立
合同形式
(微信聊天達成的交易算數嗎?)
法言俗語
合同是交易的重要形式,涉及生産、生活的各個領域,且形式多種多樣。合同,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各方就某事達成的一緻意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訂立方式主要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種。長期以來,人們對合同的認識,還停留在“紙質、簽字、蓋章”的層面上。随着互聯網的發展,淘寶、微信等軟件在改變人們生活方式的同時,也對合同形式産生了重要的影響。微信聊天達成的交易是合同的形式嗎?合同成立了嗎?
以案釋法
小王在一家汽車4S店相中了一款車型,向銷售人員詢問了車輛諸多細節,但未在現場簽訂書面購車合同。離開後,小王關注了該汽車4S店的微信公衆号,并與4S店銷售人員通過微信聊天方式繼續溝通,最終敲定了轎車價格等各項銷售細節。4S店通過微信方式向小王發送了《車輛訂購确認書》,小王微信回複同意并支付了2萬元定金。之後,小王反悔拒絕提車,雙方為此訴至法院。小王主張,其作為消費者,雖然現場看了車,但未與4S店簽訂書面購車合同,自己隻是在微信上向銷售人員進行咨詢,雙方并未正式訂立合同,4S店應退款。
筆者認為,小王的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電報、電傳、電子數據、電子郵件等能有形表現内容的,屬于書面合同形式,微信聊天内容及《車輛訂購确認書》内容均是書面合同的形式。通過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确認買賣合同已成立,小王的付款行為實質也是在履行該合同。在小王明确表示不再要車的情況下,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小王拒絕提車構成違約,4S店有權收取2萬元定金不予返還。
法官說法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要根據需要采用恰當的合同訂立方式。在這幾種形式中,口頭形式因簡便易行,适用頻率最高。集市上的現貨交易、商店裡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頭形式。用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當發生争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系的内容,有時會存在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的缺點,所以,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标的數額較大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2.在訂立合同的幾種形式中,書面形式較為正式,合同的書面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也可以表現為信件,如不可撤銷的保函、見索即付的保函、單方允諾的函件等。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并可以随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也視為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最大的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因此,對于關系複雜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書面形式。
3.訂立合同的形式除了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外,還有其他形式,如推定方式,即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甚至沉默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作出一定的或指定的行為作為承諾,合同成立。推定形式具有廣泛的應用領域,如某商店安裝自動售貨機,顧客将規定的貨币投入機器内,買賣合同即成立。
4.随着信息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采用電子郵件或者微信、QQ等聊天軟件方式訂立合同,微信等軟件成為互聯網時代的簽約神器。通過微信聊天等訂立的合同,也是《民法典》認可和保護的合法合同,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合同義務,不能把聊天當成随意行為而無理違約,否則應承受不利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并可以随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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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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