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文件?很多法律法規裡面都會提到一個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是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沒有界定,因此不同地方對該身份的認定并不一樣,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文件?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很多法律法規裡面都會提到一個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是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沒有界定,因此不同地方對該身份的認定并不一樣。
2021年08月27日,農業農村部《關于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1833号(農業水利類301号)提案答複的函》,對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工作的提案的回複。
農業農村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讨論後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事關廣大農民的基本民事權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應當立法的情形,其法律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宜通過司法解釋對此重大事項進行規定。
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将會同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的研究,加快推動立法,為司法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
就福建省省内來說,隻有部分縣市有發布相關指導意見,并沒有從省一級進行統一,甚至地級市層面也沒有。
2019年6月28日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城廂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指導意見》
2018年6月27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福州市倉山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指導意見》
2019年龍岩上杭縣發布《上杭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确認指導意見》
2018年5月8日漳州台商投資區辦公室發布《漳州台商投資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指導意見》
上述指導意見大緻都是一樣的,規定了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的情形,以及如何認定。
比如: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原始取得。通過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輩輩生活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生育的子女于基準日前戶口登記在本村,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合法婚姻關系取得。與本村男性村民依法結婚的女性配偶,以及與本村女性村民依法結婚且符合本指導意見認定條件的入贅女婿,基準日前戶口已遷入本村,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産、生活,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收養關系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經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基準日前戶口登記在本村,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四)因父或母再婚取得。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基準日前戶口登記在本村,可取得繼父或繼母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五)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國家政策進行村組搬遷、撤并,通過移民進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産、生活的人員,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六)協商方式取得。基準日之前,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續的來自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基準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員,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死亡時起喪失。
(二)取得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其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取得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喪失。
(三)基準日前全家戶口遷入設區的城市,取得設區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自取得非農業戶籍之日,其原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四)已經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成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縣級以上大集體企業(含縣級)正式在編的人員,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成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縣級以上大集體企業(含縣級)正式在編人員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五)以書面形式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自願放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自放棄申請公告之日起喪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因為各地的鄉村社會形成的習俗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目前并沒有統一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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