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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代表人最新規則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07 03:26:15

保薦代表人作為特殊行業的勞動者,其作為專業性較強的人才,需要用人單位長期的能力培養,且具有嚴格的準入資質程序,用人單位在為培養勞動者獲得保薦代表人資格付出的成本是長期持續的,雙方是否可約定服務期,且在服務期協議中是否可約定高于培訓費用的違約金。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其次,較之普通勞動者,保薦代表人對其用人單位保薦機構具有較強的隸屬性和依賴性。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保薦代表人對保薦機構的隸屬性和依賴性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1.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通過所任職的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材料,個人不得自行提交;2.保薦機構出具的推薦函,其中應當說明申請人遵紀守法、業務水平、組織能力等情況;3.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取得需要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曆,并在最近3年内的境内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4.保薦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可見,保薦機構對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出具推薦函和承諾函是員工獲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必要條件。用人單位在為培養勞動者獲得保薦代表人資格付出的成本是長期持續的,雙方可約定服務期,且在服務期協議中可約定高于培訓費用的違約金。

目前從北京市、上海等各地檢索到的司法裁判案例,關于用人單位與保薦代表人就離職賠償金或違約金都傾向于按照雙方簽訂的服務期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較大的支持了用人單位的訴求。

案例一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馮頌勞動争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二中民終字第00122号

二審法院認為:證券行業保薦代表人的從業資格具有特殊性,馮頌系在華泰聯合公司工作期間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取得需要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曆,并在最近3年内的境内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而且需要通過所任職的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從事保薦相關業務的詳細情況說明、推薦函、承諾函等材料,華泰聯合公司作為馮頌取得保薦代表人期間所任職的保薦機構,為馮頌獲得保薦代表人資格提供了諸多條件和支持。

保薦代表人最新規則(細說保薦代表人約定服務期的那些事)1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馮頌與華泰聯合公司作為從事保薦業務的專業人士和專業機構,均有相應的從業經驗和知識,馮頌對雙方所簽《保薦代表人聘用協議》應當具有完全的判斷力和辨别力,對協議的目的及後果亦應當是明知的,故《保薦代表人聘用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保薦代表人聘用協議》系基于馮頌獲得保薦代表人資格這一特殊身份而簽訂,其中關于特别獎勵、保薦津貼、項目簽字費的約定均區别于一般勞動合同,該協議系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簽訂,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從《保薦代表人聘用協議》的履行看,馮頌在聘用期内未作為保薦代表人簽署項目即離職,并在離職後依據《保薦代表人聘用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華泰聯合公司實際支付了100萬元離職賠償金,以實際行動履行了協議。綜上,華泰聯合公司與馮頌在《保薦代表人聘用協議》中對離職賠償金事先有明确約定,且馮頌在離職後實際支付100萬元履行了協議,現馮頌主張其系被迫簽訂《保薦代表人聘用協議》并系被迫交納100萬元,缺乏事實依據,馮頌要求華泰聯合公司返還100萬元的翻悔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X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何XX勞動合同糾紛案(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3230号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和補充協議不違反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應屬有效。被告因個人原因辭職,違反了補充協議中關于服務期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部頒發的《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招聘費用24萬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保薦代表人最新規則(細說保薦代表人約定服務期的那些事)1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保薦代表人的離職賠償金裁判尺度并未一緻,為确保用人單位的利益以及約束保薦代表人離職的随意性。用人單位在與保薦代表人簽訂的服務期協議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服務期的開始時間應當從員工獲得保薦代表人的資格開始,且該時間應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示時間為準。

2.明确約定離職賠償金以及支付離職賠償金的情形。如可以在服務期協議中明确約定員工在聘用期内應當完成的項目數量(以項目獲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通過為準),且明确在服務期内離職時應當支付的離職賠償金或違約金。

3.服務期協議中明确公司為培養其獲得保薦人代表資格所支付的成本費用,列明各類成本的具體項目。

4.服務期協議中約定脫密期,以及針對該行業的特殊性明确工作離職交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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