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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的判斷原則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5 11:14:37

商标近似的判斷原則(組合商标與圖形商标近似被駁回)1

組合商标在商标局進行審查時,由于商标的要素過多,與在先商标發生近似并被駁回的幾率很大。其實組合商标與圖形商标的區别十分明顯,答辯時從顯著識别部分等方面進行分析,就能增大幫助我們的商标通過複審的幾率。

案件回顧

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發布的“虞平”商标駁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請人提出駁回商标注冊複審申請。

商标對比圖

商标近似的判斷原則(組合商标與圖形商标近似被駁回)2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商标與引證商标1-2在顯著識别部分及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方面差異顯著,不構成近似,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與誤認,申請商标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從含義方面進行分析:申請商标“虞平”與申請人的企業字号一緻,其中“虞”取自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平”取自申請人股東姓名;同時,“虞”有憂慮之意,“平”有平複、安定之意,在這個層面上,申請商标的整體含義為“(用實力)平定、打消外界的疑慮”。引證商标1在實際使用中與漢字“伊梵”結合使用,該商标的整體含義為“對清淨、平靜的向往之情”。引證商标2設計原型為雪花,取“雪中送炭”之意,寓意該商标注冊人服務的及時而有針對性,在實際使用中與漢字“韻達”結合使用。

從整體外觀方面進行分析:申請商标為圖形與漢字構成的組合商标,整體呈左右結構,來源于申請人的提供的裝潢設計服務,為各種裝修零件,有連接各處的架子,以及形狀各異的闆塊;漢字部分位于商标的右側,為兩個漢字構成。引證商标1為單純圖形商标,前右一側為英文字母“E”,在實際使用中被着以橙色,與漢字“伊梵”和英文“VANS”結合使用。引證商标2為單純圖形商标,設計原型為雪花,亦可看作漢字“韻達”的拼音首字母。

申請人援引同樣含有近似圖形但在相同小組上已成功注冊的案例,在實際中并沒有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與誤認,足以證明申請商标的注冊完全是可行的。

商标近似的判斷原則(組合商标與圖形商标近似被駁回)3

二、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标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标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标被核準注冊。

三、立足于我國《商标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标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标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别性,申請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裁定結果

由于我司律師對商标進行了細緻分析,條理清楚、有理有據,商标局最終裁定“虞平”商标予以初步審定。

案例啟示

“虞平”商标答辯複審勝訴案例,申請商标為組合商标,兩件引證商标為圖形商标,律師通過對申請商标的顯著識别部分及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方面差異進行分析,區分了申請商标與引證商标的區别,使申請商标順利通過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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