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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自燃率統計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5-07 04:13:05

(思進注:近日,因俄烏沖突,能源問題幾乎每天刷屏,各類分析更是衆說紛纭,注意到有些分析是事實的陳述、邏輯自洽;不過,好些判斷則可能失之偏頗。恰好在近10年前由我策劃,和龐忠甲先生合著的《能源超限戰》(2016年06月01日出版)分析了能源問題的方方面面,特别是結論點出:“人與動物的差别不在于對工具的利用,更在于對能源的利用。一直以來,能源危機之說虛虛實實。石油和礦物燃料告罄有日,而新能源尤其是非常規油氣資源的發展,卻使得當代能源危機成為一個僞命題”……現在看來毫不過時,那就從07月06日開始,特選摘其中部分内容,和大家分享……)

新能源自燃率統計(能源超限戰連載42)1

石油巨頭,叱咤風雲:生産者和消費者聯合起來

(接上)世界石油大會的組織原則是以所有成員國的國家委員會的決定為依據,每個成員國在世界石油大會理事會 (Council)都有一票的表決權。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并監督世界石油大會各個委員會的工作。每個成員國均隸屬于執行委員會。世界石油大會不接納團體和個人成員。

1979年9月13日,在布加勒斯特舉行的第10屆大會通過決議,中國國家委員會被接納為該組織常任理事會成員。1997年10月12日至16日,第15屆大會在中國北京舉行。

至2001年9月,該組織共有59個主要石油生産國和石油消費國入會,代表着世界上90%以上的石油和天然氣主要生産國和消費國。包括:阿爾及利亞、 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英國、加拿大、中國、哥倫比亞、克羅地亞、古巴、捷克、丹麥、埃及、芬蘭、法國、加蓬、德 國、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哈薩克斯坦、韓國、科威特、利比亞、墨西哥、荷蘭、尼日利亞、挪威、巴基斯坦、巴布亞新幾内 亞、秘魯、菲律賓、波蘭、卡塔爾、羅馬尼亞、傲羅斯、沙特阿拉伯、斯會計審計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土耳其、烏克蘭、烏拉圭、美國、烏茲别克、委内瑞拉、越南、南斯拉夫。

3. 國際能源署(IEA)

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是一個石油消費國政府間的經濟聯合組織,擔任其28個成員國的能源政策顧問,并與成員國一起協力為其國民提供可靠及經濟的清潔能源。

國際能源署在1973-74年石油危機期間成立。1974年2月召開的石油消費國會議,決定成立能源協調小組以指導和協調與會國的能源工作。同年11月15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各國在巴黎通過了建立國際能源機構的決定。同年11月18日,16國舉行首次工作會議,簽署了《國際能源機構協議》,并開始臨時工作。1976年1月19日該協議正式生效。總部設在法國巴黎。

國際能源署的初始作用是負責協調應對石油供應緊急情況的措施。随着能源市場的變遷,使命也随之改變并擴大,納入了基于提高能源安全(Energy security)、經濟發展(Economic development)和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 awareness)“3個E”的均衡能源決策概念。其宗旨是協調成員的能源政策,發展石油供應方面的自給能力,共同采取節約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強長期合作以減少對石油進口的依賴,提供石油市場情報,拟訂石油消費計劃,石油發生短缺時按計劃分享石油,以及促進它與石油生産國和其他石油消費國的關系等。

國際能源署當前的工作重點是研究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能源市場改革、能源技術合作和與世界其它地區,特别是主要能源消費和生産國,如中國、印度、俄羅斯和歐佩克 (OPEC)國家展開合作。

國際能源署的約190位員工主要來自于其28個成員國的能源專家和統計人員。他們開展廣泛的能源研究、數據彙編、出版刊物和向公衆傳播最新的能源政策分析結果及提供良好的實踐建議。

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成員國的能源部長或高級官員為代表一名以上代表組成。理事會由煤炭工業顧問委員會和石油工業顧問委員會協助工作;管理委員會是 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各成員國的主要代表一個以上組成;秘書處包括五個辦公室:長期合作辦公室,非會員國家辦公室,石油市場和緊急防備辦公室,經濟、統計 和情報系統辦公室,能源技術、研究與發展辦公室。

國際能源機構的主要活動:

1.在出現石油短缺時,該機構在成員間實行“緊急石油分享計劃”,即當某個或某些成員國的石油供應短缺 7%或以上時,該機構理事會可作出決定,是否執行石油分享計劃。該機構各成員國根據相互協議分享石油庫存,限制原油消耗,向市場抛售庫存等措施;

2.該機構還要求各成員國保持一定數量的石油庫存,即不低于其90天石油進口量的石油存量;

3.在加強長期合作計劃方面,該機構采取了加強能源供應的安全;促進全球能源市場穩定;在能源保存上合作;加速代替能源的發展;建立新能源技術的研究與發展;改革各國在能源供應方面立法上和行政上的障礙等措施;

4. 開展石油 市場情報和協商制度,以便使石油市場貿易穩定和對石油市場未來發展有較好的信心,以及加強與産油國和其他石油消費國的關系;

5. 對能源與環境的關系采取應 有的行動,如限制汽車、工廠和燃煤的火力發電廠的排放物,對較幹淨的燃料進行研究;

6. 該機構定期對世界能源前景作出預測,供全世界參考。

現有成員國有28個,包括: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捷克共和國、 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韓國、斯洛伐克共和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聯合王國、美國。

1996年10月,國際能源機構執行主任普裡德爾訪華,并與中國政府簽署《關于在能源領域裡進行合作的政策性諒解備忘錄》,加強雙方在能源節約與效率、能源開發與利用、能源行業的外圍投資和貿易、能源供應保障、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合作。

新能源自燃率統計(能源超限戰連載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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